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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样品送检须知 发布日期:2007年8月20日 来源: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者: 点击量:
饲料样品送检须知
饲料委托检验:
1、样品需包装完好。
2、样品重量应不少与500克。
3、委托方提供检测标准。(饲料国家标准、饲料行业标准除外)
饲料免税检验:
1、样品需包装完好。
2、样品重量应不少于500克。
3、提供产品标签及产品执行标准。
饲料复核检验: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单一饲料、精料补充料检验送样要求:
1.提交盖有饲料办公章的“重庆市饲料产品申报单”。
2.饲料样品约500g×3批次。
3.当地饲料办审查合格的产品标签或使用说明书样稿。
4. 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加盖鲜章)。
微量元素预混料、复合预混料、维生素预混料:
1、 所需的样品应是其预混料成品。
2、 报批该类产品必须采送3个批次的样品。
3、 每个批次的样品应单独采制10个有代表性的实验室样品,每单个实验室样品不得低于100克。样品采制应考虑其代表性。
4、 取样前不允许翻动或再混合。
5、 提供材料:产品标签或说明书样稿、产品执行标准。
饲料添加剂:
1、 所需的样品应是添加剂成品。
2、 报批该类产品必须采送3个批次的样品。
3、 每批次实验室样品不得低于300克,样品采制应考虑其代表性。
4、 产品标签或说明书样稿、产品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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