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学习科学发展观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办事指南>>送检须知>>

饲料样品送检须知

发布日期:2007年8月20日         来源: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者:      点击量


饲料样品送检须知

饲料委托检验:

1、样品需包装完好。

2、样品重量应不少与500克。

3、委托方提供检测标准。(饲料国家标准、饲料行业标准除外)

饲料免税检验:

1、样品需包装完好。

2、样品重量应不少于500克。

3、提供产品标签及产品执行标准。

饲料复核检验: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单一饲料、精料补充料检验送样要求:

1.提交盖有饲料办公章的“重庆市饲料产品申报单”。

2.饲料样品约500g×3批次。

3.当地饲料办审查合格的产品标签或使用说明书样稿。

4. 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加盖鲜章)。

微量元素预混料、复合预混料、维生素预混料:

1、 所需的样品应是其预混料成品。

2、 报批该类产品必须采送3个批次的样品。

3、 每个批次的样品应单独采制10个有代表性的实验室样品,每单个实验室样品不得低于100克。样品采制应考虑其代表性。

4、 取样前不允许翻动或再混合。

5、 提供材料:产品标签或说明书样稿、产品执行标准。

饲料添加剂:

1、 所需的样品应是添加剂成品。

2、 报批该类产品必须采送3个批次的样品。

3、 每批次实验室样品不得低于300克,样品采制应考虑其代表性。

4、 产品标签或说明书样稿、产品执行标准。

 

打印』『关闭

 

您是第位访问者
主办: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开发园区宝石路3号  邮编:401120 电话:023- 89138900 89138928
E-MAIL:cqadc@cqagri.gov.cn     传真:023-89138913  备案号:渝ICP备 020057   中文域名:重庆兽医.中国
建议使用IE6.0以上版本浏览    技术支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Power by 速剑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