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报批程序 一、申请饲料产品(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应到本辖区内的饲料管理部门领取重庆市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并按申请书项目逐项认真填写。
二、饲料生产企业向本辖区饲料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二)《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复印件;
(三)产品样品;
(四)产品标签或使用说明书样稿;
(五)产品执行标准;
(六)产品自检报告;
(七)产品配方。
三、区、县饲料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申报企业的标签、产品命名是否符合《饲料标签》标准和《饲料工业通用术语》的规定后,出具受理文书,由饲料生产企业凭区县饲料管理部门出具的受理文书和产品标签或使用说明书样稿、产品执行标准以及对应的饲料产品样品送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进行饲料产品质量复核检验。区、县饲料管理部门、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对饲料生产企业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四、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收到饲料产品质量复核检验样品后,对其申报产品按喂养对象和喂养阶段,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质量复核检验。其检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对送检样品复核检验合格后,出具复核检验报告,并将该报告和全市统一编号的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编制单寄送区、县饲料管理部门;区、县饲料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文号登记、核发工作;对不予核发的,书面告之其理由和依据。
六、 产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一)单一饲料:渝饲单字XX(XXXX)XXXX;
(二)浓缩饲料:渝饲浓字XX(XXXX)XXXX;
(三)配合饲料:渝饲配字XX(XXXX)XXXX;
(四)精料补充料:渝饲精字XX(XXXX)XXXX。
前XX表示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的编号;中(XXXX)表示核发产品文号时的年份;后XXXX表示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统一编制的产品文号的序号。
七、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区、县饲料管理部门重新办理。
八、原获得的产品批准文号未满五年期限的继续有效。产品批准文号限于被批准的企业在其被批准的产品上使用。企业名称改变或已变更《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企业应当办理产品批准文号的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