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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管理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3日         来源: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者:      点击量


重庆市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范所指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包括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防检疫法律书证、畜禽标识和应急物资。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是指口蹄疫疫苗、禽流感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猪瘟疫苗和鸡新城疫疫苗等纳入市级以上财政经费补助的疫苗。

防检疫法律书证是指用于动物免疫的《免疫证明》,畜禽检疫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畜禽标识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标识动物免疫情况的二维码耳标和其它标识。

应急物资是指纳入财政预算以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投入,用于紧急处置动物疫情的一系列物资和设备。

第二条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的计划、储藏、发放和管理;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的储藏、发放、使用和管理。

由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投入,用于动物疫病防控的物资和设备,按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及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动物疫病防控物资计划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实行计划管理。

(一)各区县应根据市农业局或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按照辖区内动物养殖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年度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计划。区县所报计划明显超过或小于以往年度的,应说明原因。

(二)各区县上报的年度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计划应经区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签字,并加盖区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公章。

(三)区县可以根据养殖动物的实际情况调整重大动物疫病的疫苗计划,计划的调整要通过原报送方式报送,在得到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方才有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的疫苗调整计划分别在本年度的1月中旬和8月中旬前报送。

第四条 防检疫法律书证的计划管理。日常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的防检疫法律书证,各区县应根据需要和库存情况,直接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需一次性使用大批量防检疫法律书证时,应提前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

第五条 畜禽标识的计划管理。由于畜禽标识生产周期较长(2-3个月),区县必须提前3个月上传计划。各区县通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http://tracing.cahi.org.cn)申请二维码耳标,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后,上传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生成生产任务。

其它标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应急物资的计划管理按市财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定购

第七条 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定购,按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办理。各区县应储备足够的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免疫所需疫苗,并及时补充库存。

第八条 防检疫法律书证的定购管理。各区县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和库存情况,提前两周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定购。

第九条 畜禽标识的定购管理。各区县通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向中心申报计划,经中心审核后通过网站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厂家下达生产任务,厂家生产后送货至区县。

其它标识按照市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定购。

第十条 应急物资的定购管理。各区县在搞好应急物资储备的同时,如发生紧急动物疫情需增购应急物资时,应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紧急定购;若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申请。

第四章 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入库

第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入库时应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数量验收。

(一)外观质量检查。外包装主要检查包装箱是否牢固、干燥、完整,封签、封条有无破损,应清晰注明兽用生物制品通用名称、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有效期;内包装主要检查封口严密,印字清晰,品名、规格、批号等不得缺项,瓶签粘贴牢固、清洁、干燥、无破损。包装质量不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送货单位作退货处理。

(二)标签和说明书检查。兽用生物制品的标签或所附说明书上应明确印有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标签和说明书不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送货单位作退货处理。

(三)数量验收。区县对所购进的兽用生物制品进行验收时,应根据所购进的实际收货数量和订货计划逐一核对实物,按实际收货数量办理入库手续。如果实际收货数量与订货计划不一致,应及时通知送货单位查明原因。

(四)入库手续办理。区县按照实际收货数量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发货单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入库单;入库单上要标明兽用生物制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价格、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并有库管员和主任(站长、所长)的签名,入库单及时送交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二条 防检疫法律书证的入库管理

(一)质量检查验收。入库前检查内容物的印刷质量,查验印刷物是否清晰,符合相关规定。如不符合质量要求,应及时通知发货单位作退货处理。

(二)数量验收。防检疫法律书证入库前应进行数量验收,根据所购进的实际收货数量和订货计划逐一核对实物,按实际收货数量办理入库手续。如果收货数量与订货计划不一致时,应及时通知发货单位查明原因。

(三)入库手续办理。按照实际收货数量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入库单,入库单上要标明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农业部规定的价格、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并有库管员和主任(站长、所长)的签名,入库单及时送交财务部门作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 畜禽标识的入库管理

根据收货数量,通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核实后,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入库单,入库单上要标明名称、单位、数量、农业部规定的价格、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并有库管员和主任(站长、所长)的签名,入库单送交财务部门作帐务处理。如果实际收货数量与订货计划不一致,及时通知发货单位查明原因。

其它免疫标识根据实际收货数量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入库单,入库单上要标明名称、单位、数量、政府招标采购价格、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并有库管员和主任(站长、所长)的签名,入库单及送交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四条 应急物资入库管理

应急物资根据实际收货数量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入库单,入库单上要标明名称、单位、数量、政府招标采购价格、有效期、生产批号、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并有库管员和主任(站长、所长)的签名,入库单及时送财务部门作帐务处理。

第五章 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发放

第十五条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发放应遵循“先入库先发放、后入库后发放”的原则。建立《兽用生物制品领发制度》,外界温度超5°C,领用单位必须带有冷藏容器方能发放。

(一)区县实行“领发单”制度。领发单上要标明领取乡、镇(街)兽医站的名称,兽用生物制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价格、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并有发放人和乡镇兽医站领用人的签名。发放单及时送财务部门作帐务处理。

(二)乡、镇(街)实行“疫苗领用登记制度”。登记簿应记录领用人、疫苗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并有发放人和领用人的签名。

第十六条 防检疫法律书证发放

(一)防检疫法律书证根据乡镇兽医站动物防疫工作需要进行发放。发放时填写发放单,发放单上要标明领取单位的名称和防检疫法律书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号码段、农业部规定的价格等内容,并有发货人和乡镇兽医站领用人的签名。发放单及时送财务部门作帐务处理。

(二)乡、镇(街)防检疫法律书证发放,实行 “领用登记制度”。发放到防疫人员手中的《动物免疫证明》和发放到检疫人员手中的《动物检疫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要登记号码段,便于工作监督和追踪溯源。

第十七条 畜禽标识的发放管理

(一)畜禽标识根据乡、镇(街)兽医站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发放。发放时填写发放单,发放单上应标明标识的种类、数量、价格、生产厂家名称、号码段等内容,并有发货人和乡镇兽医站领用人的签名。发放单及时送财务部门作帐务处理。

(二)乡、镇(街)实行 “领用登记制度”。发放到防疫人员手中的畜禽标识要登记号码段,便于工作监督和追踪溯源。

第十八条 应急物资发放管理

应急物资的发放应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工作的需要发放,发放时填写发放单,发放单上标明领取单位的名称和应急物资的名称、单位、数量等内容,并有发货人和乡镇兽医站领用人的签名。发放单及时送财务部门作帐务处理。必要时,应急物资应根据疫情具体情况直接运送到疫点、疫区或指定地点。

第六章 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的经费结算及帐务

第十九条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按以下办法进行结算:

口蹄疫、禽流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经费由市级以上财政全部解决。如果遇政策调整,需区县自行承担的经费,应及时支付给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猪瘟和鸡新城疫疫苗经费按照中央和市级相关规定执行,需区县自行承担的经费,应及时支付给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二十条 各区县领取防检疫法律书证后,应及时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付款。

第二十一条 畜禽标识结算。二维码耳标经费已由市级以上财政全额解决。如遇政策调整,需区县自行承担的经费,应及时支付给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其它标识的结算按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应急物资结算管理按照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纳入预算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畜禽标识和应急物资,各区县应实行专帐管理,科目专列,财务核算上列明入库和发放物资的明细。

第二十四条 防检疫法律书证经费由区县承担,做好账目,同时列明入库和发放物资明细。

第七章 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的使用及报损

第二十五条 报损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原则上仅限于因搬运导致破损而无法使用的疫苗。因保管不当造成失效、过期的,或领用人领取后不及时使用的,各区县要追究责任,每年应专题汇总报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率不得低于80%。各区县要制定《兽用生物制品的保管、领发、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加强防检疫法律书证的管理,做好防潮和防鼠害工作,尽量避免报损。因保管不当造成遗失的,应由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防检疫法律书证的损坏,应按相关规定作报损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区县要做好畜禽标识的储存、领发工作,尽量避免报损。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应由当事人负责;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损坏,按相关规定作报损处理。各区县应制定《畜禽标识保管、领发、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区县要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尽量避免报损。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报损应由当事人负责。对于一次性使用的应急物资,在使用后由使用人和保管人签字,领导审核,财务注销。

第八章 动物疫病防控物资报表

第二十九条 为了掌握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和鸡新城疫的疫苗发放与使用情况,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月分乡、镇(街)进行统计,填写《防控物资月统计表》,真实反应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进展,督促动物免疫工作的切实开展。

第三十条 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的管理使用实行半年和年报表制度。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每年的7月中旬以正式文件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上半年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的发放和库存情况,发放情况分乡、镇(街)汇总统计;每年的1月中旬以正式文件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上一年度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的发放和库存情况,发放情况分乡、镇(街)汇总统计。

第九章 动物疫病防控物资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的管理指导工作,检查各区县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的管理、储藏、发放、使用及报损情况;必要时可直接检查乡、镇(街)兽医站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的储存、登记和使用情况。区县及乡镇(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的储藏、发放和管理工作,及时检查本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检查区县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管理工作时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及时向区县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应及时向市农业局报告,并建议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检查乡、镇(街)兽医站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管理工作时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向乡镇兽医站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应及时报告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向市农业局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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