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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07-7-12 15:49:12         来源: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者:      点击量


重庆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农业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为了迅速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下列动物疫病突然暴发、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或者人体健康的动物疫情:

(一)一类动物疫病;

(二)不明病原的动物疫病;

(三)新传入我国的动物疫病;

(四)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它动物疫病。

二、预案启动条件

凡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启动本应急预案。

疫情特别重大时,疫情发生地区县(市、自治县)级人民政府可申请市人民政府启动本应急预案。

三、组织领导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一)市政府成立重庆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政府主管市长担任指挥长,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政府主要领导人任指挥长,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二)部门职责

1、农业(畜牧兽医)部门

(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

(2)动物疫情的监测和诊断;

(3)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技术,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疫区封锁、解除封锁实施方案;

(4)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封锁令,组织对进出疫区的动物、动物产品及车辆、人员进行检疫消毒;

(5)组织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对动物尸体、动物产品和污染物的无害化处理,对疫点、疫区消毒;

(6)对疫区封锁前已售出的可能污染的动物、动物产品追踪处理;

(7)组织紧急免疫接种和流行病学调查。

2、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负责以下工作:

(1)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储备;

(2)公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并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强制扑杀工作;

(3)民政部门做好疫区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4)财政部门安排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交通部门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锁区设立动物检疫消毒站;

(6)卫生部门负责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的人员的疫病防治工作;

(7)工商部门加强对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取缔非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8)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防止疫情传入传出;检疫处理和监督管理,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9)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10)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确认、报告

(一)市、区县(自治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监测,对早期发现的重大动物疫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市、区县(自治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疫情监测工作,不得拒绝和阻碍。

(二)从事动物疫情监测、疫病研究、诊疗及动物饲养、隔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接到报告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认标准确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经确认属重大动物疫情或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逐级上报至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接到疫情报告的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内容包括: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诊断结果;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自疫情确认至解除封锁,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五)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毗邻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和处理的情况。

五、应急处理

(一)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必要时采取临时隔离限制措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区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同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在8小时内作出决定。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启动本应急预案。疫情特别重大时,疫情发生地区县(市、自治县)级人民政府可申请市人民政府启动本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出各有关部门在应急处理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内容,经指挥长批准实施,各有关部门应服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疫情控制措施的落实。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三)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扑杀所有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并进行先害化处理;

2、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3、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易感动物进出和易感动物产品运出;

4、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野消毒;

5、疫区内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或者流动;

6、疫区内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并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7、疫区内对易感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投;

8、疫区内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9、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四)疫区最后一头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处理后,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彻底消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

(五)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区域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来样、技术分析和检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六)对有关行政机关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中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子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七)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防疫措施的落实工作,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六、应急保障

(一)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储备金。应急储备金主要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疫情追踪与监测等疫情处理工作与扑杀补偿。

(二)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保证应急设施、设备、疫苗、药品、防护用品、交通通讯工具等物资储备。

(三)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诊断、监测、监督等设备及人员,完善生物安全实验室设施、设备,提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能力。

(四)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在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指挥下,实施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及公安、武警等部门人员组成,并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处理演练。

(五)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七、其它事项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的应急预案。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重庆市农业局按本预案规定制定相关制度和技术规范、规程。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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