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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重大动物疫病紧急疫情防治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07-7-13 10:28:47         来源: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作者:      点击量


重庆市重大动物疫病紧急疫情防治应急预案

(渝府发[2002]65号)

为了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包括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等已被国家列入的动物一类传染病和已被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列入的A类传染病]紧急疫情发生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推动我市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进出口贸易,确保人民健康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防治原则

坚持以免疫(禽流感除外)、检疫、消毒、监测等为主的原则。发生疫情后,采取强制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二、疫情的分级

(一)一级疫情:在重庆市境内,2个以上相邻区县(自治县、市)发生重大动物疫病之一;或在30日内发生5个以上疫点;或在30日内发病畜200头(规模场500头)以上,禽400只(规模场1000只)以上;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一级疫情的。

(二)二级疫情: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口蹄疫、禽流感病例;或在30日内发生猪瘟或鸡新城疫2个疫点以上;或在30日内发生猪瘟30头(规模场100头)或鸡新城疫50只(规模场200只)以上。

三、指挥机构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重庆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紧急疫情防治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并监督本预案的实施。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

各区县(自治县、市)相应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紧急疫情的防治工作。

(二)部门职责

1、农业部门

① 组织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机构有关人员开展疫情防治工作。

② 做好疫情的监测和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迅速做出全面评估。

③ 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④ 监督、指导对疫点内易感动物的扑杀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⑤ 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⑥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⑦ 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⑧ 提出处理疫情时用于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扑杀补贴等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⑨ 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⑩ 及时通报和上报疫情,积极争取国家的补贴资金。

2、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分配紧急防疫专项资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有关物资的招标采购工作。

3、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扑灭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4、出入境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检疫处理和监督管理,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5、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易感动物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6、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的封锁情况,加强对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管理,加大对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封有关产品并协助销毁。

7、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四、应急措施

(一)一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一级疫情报告后,应当迅速派员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疫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一级疫情防治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召开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情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工作安排部署,及时调集人员、物资、资金,督促落实各项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或接到可疑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发病动物实施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同时采集病料进行实验室诊断(口蹄疫、禽流感送市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诊断,猪瘟、鸡新城疫送区动物疫病诊断室诊断)。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必须派员到现场调查诊断,根据疫情可采集病料送农业部指定中心实验室进行诊断;必要时请农业部指定的专家到现场协助诊断。

疫病确诊后,区县(自治县、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提出启动二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按规定逐级上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及其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发布封锁令,并组织有关部门调集预备队,启用储备物资和储备金,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同时,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五、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市、区县(自治县、市)要建立重大动物疫病紧急疫情防治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且安全保险的地方。

(二)资金保障

  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要储备一定的重大动物疫病紧急疫情防治物资、扑杀动物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

(三)技术保障

1、市动物疫病诊断机构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接受国家动物疫病诊断机构的指导。

2、各区县(自治县、市)应建立相应的诊断机构,接受市动物疫病诊断机构的指导。

(四)人员保障

1、由市农业局负责成立重大动物疫病紧急疫情诊断专家组,负责防治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2、各区县(自治县、市)也必须组建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紧急疫情现场诊断专家小组和预备队。

六、其它事项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的应急预案,

(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本预案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

(三)市农业局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制度和技术规范。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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