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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现将农业部制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农医发[2007]3号)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现场评审表》(农办医[2008]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接受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的准备工作。
附件:
1.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
2.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3.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现场评审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