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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兽药非法添加禁用药物和其他药物成分检测查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年1月8日         来源:农业部药政处      作者:      点击量


农业部文件

农医发[2009]28

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兽药非法添加禁用药物

和其他药物成分检测查处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办),兽药监察所:

   为切实加强兽药安全监管工作,加大对违法生产中兽药行为的打击力度,经研究,我部决定近期组织开展中兽药非法添加禁用药物和其他药物成分检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任务。这次共制定下达360批中兽药非法添加禁用药物和其他药物成分检测计划。由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上海、山东、河南、广东、四川、新疆、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12个省级兽药监察所分别承担检测任务30批次。其他省份应结合年度兽药监督抽检计划,自行确定检测批次,并纳入辖区抽检计划。本次下达检测任务应于通知下发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检测范围。《农业部关于发布兽药国家标准补充检查方法的通知》(农医发[2009]17号,以下简称《补充检验方法通知》)所列止痢散等9种中兽药散剂为重点抽检产品,其他涉嫌违法产品也纳入抽检范围。其中,检测过程中发现涉嫌添加非法药物成分的止痢散等9种中兽药散剂,应以兽药国家标准和相应检查方法对该类产品进行全项检验。对于《补充检验方法通知》以外的中兽药散剂,应以兽药国家标准并按各相应化合物检测方法项下规定,进行空白试验和检测线测定,如无干扰,可用《补充检验方法通知》公布的相应方法进行检测、判定。

   三、结果判定。《补充检验方法通知》规定中兽药非法添加禁用药物和其他药物成分检测方法是兽药监督抽检结果判定的法定技术依据。凡经检测判定为添加非法药物成分的,应定性为假兽药,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对生产、经营者依法查处。

   四、结果报送。中兽药非法添加禁用药物和其他药物成分检测结果实行即时上报制度。凡经检测判定为添加非法药物成分的,要立即将抽样单和检测报告复印件,以及经营企业购买被抽样产品的购销凭证、票据复印件报送我部兽医局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兽药非法添加禁用药物和其他药物成分检测、监管工作,并将检测、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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