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迎接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和农业部对兽医实验室考核,决定对各区县动物重大疫病防控物资管理、兽医实验室建设、动物疫病监测、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3月中旬至4月中旬。
二、督查内容
(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管理
根据《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动疫控发〔2010〕1号)和《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重庆市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动疫控发〔2007〕39号)文件要求,重点督查《重庆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监督管理系统》是否正常运用;是否制定了防控物资管理制度;防控物资出入库和报损记录是否规范完整;是否建立防控物资台帐和财务账,是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冷链设施设备是否满足疫苗存储需要,冷链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二)兽医实验室建设
按照农业部《兽医实验室考核办法》、《各级兽医实验室建设标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农医发〔2007〕3号),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转发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2009年县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续建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的通知》(渝动疫控发〔2009〕52号)文件要求,重点督查兽医实验室建设面积和布局;实验室规范化管理;实验室设备及运行记录;实验室人员落实情况;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三)流行病学调查
按照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渝农发〔2010〕9号)和《重庆市动物疫病定点流行病学调查技术规范(试行)》(渝动疫控发〔2008〕11号)文件要求,重点督查近期疫情情况;定点流行病学调查布点和工作开展情况;动物疫情监测结果的利用情况。
三、督查方式
组织5个组到各区县,按照附件内容采取现场检查与座谈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督查和指导。
四、督查结果
市动物疫控中心将对督查的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在适当的时候对重点区县开展第二次督查;再次督查整改不到位的,将提请市农委在全市通报批评。
附件:表1《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管理以及流调和分析评估工作督查表》;表2《兽医实验室工作督查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