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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49号)

发布日期:2010年3月1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      点击量


    渝办发〔2010〕4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动物 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制订的《重庆市2010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

    
 

    重庆市2010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 2010 年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狂犬病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10 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四类重大动物疫病和鸡新城疫常年免疫密度保持在90%以上,春、 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应免疫动物免疫密度达到 100%,动物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城镇宠物犬、农村散养犬狂犬病应免犬只免疫密度分别达到100%和90%以上。

    (三)牲畜免疫标识佩戴率、免疫畜禽建档率、畜禽圈舍消毒面、畜禽驱虫面均达到100%。

    二、职责分工

    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四类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的采购、供应并承担疫苗采购经费,督促、检查和指导全市各地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确保免疫工作目标的实现。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动物防疫人员经费、免疫耗材购置费、免疫副反应抢救及死亡补偿金、免疫质量监测费等有关经费以及非市级以上财政承担的疫苗采购经费,加强动物疫病防控资金监管,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费免疫政策的落实。积极支持本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和乡镇畜牧兽医站配备疫苗存放、转运专用设施、设备和库房。各区县(自治县)兽医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编制动物防疫疫苗使用计划,领取、保存、使用及监管强制免疫疫苗。全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动物防疫监督、动物疫病监测、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督促落实免疫工作,评价免疫效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有关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督促检查。要层层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细化目标,分解任务,强化考核奖惩。转变工作思路,积极推进免疫工作由季节性免疫向常年性免疫转变、由单纯注重免疫密度向密度与质量并重转变、由盲目免疫向“以监定免”转变、由被动接受免疫向主动申报免疫转变。要随时掌握免疫工作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动物养殖环节常年免疫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常年免疫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兽医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基层公益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和管理,全面落实常年免疫措施,督促各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对新生、补栏、过免疫保护期、抗体监测不合格的畜禽按照“主动报告免疫制”、“三旬分类免疫制”等要求及时开展免疫工作,督促规模养殖场业主按免疫程序及时实施免疫。进一步强化种用畜禽和仔畜(雏禽)免疫,突出抓好母猪和奶牛免疫工作。

    (三)狠抓春、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

    各区县(自治县)要在全面推行常年免疫制度的同时,认真组织开展春、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扎实抓好散养畜禽拉网式普免、消毒灭原、疫病普查、畜禽驱虫、防疫知识及法律法规宣传等动物疫病综合防控工作。

    (四)开展免疫技术培训。

    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对乡镇兽医人员和村级防疫员的技术培训,规范免疫技术操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要杜绝打假针、打空针、减量注射或注射过期失效疫苗的违规行为,保证免疫质量。

    (五)建好免疫档案。

    对养殖户(场)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持有的免疫档案、养殖户(场) 持有的免疫证明、免疫家畜佩戴的二维码标识相符。

    (六)规范疫苗管理。

    全市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须具备存放、转运疫苗的专用设施设备、库房等条件。要加强疫苗的使用管理,提高疫苗有效使用率。市、区县(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疫苗供应、运输、贮存、发放等环节要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建立台账、登记造册。乡镇畜牧兽医站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疫苗的保存、领取、发放台账工作,回收疫苗废瓶要做到与发放疫苗瓶数量一致。乡镇畜牧兽医站回收的疫苗废瓶要在区县(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监督下,按照《重庆市动物医疗废物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定期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 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七)加强防疫信息报告。

    对疫苗采购、领用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春、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期间的免疫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全市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按时、按要求上报防疫信息。同时,要及时报送动物防疫工作专题报告、简报等文字材料,反馈免疫过程中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

    (八)全程监管动物防疫。

    全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全过程的防疫监管工作,立案查处阻扰或逃避强制免疫的不法行为。在出具畜禽检疫证明时,要严格核查,确保出栏、调运畜禽的免疫有效。对调出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应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母)体的免疫情况。未实施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畜禽一律禁止调动,有关机构不得为其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四、主要动物疫病免疫程序

    (一)猪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程序。 对所有生猪进行O型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

    1.规模养殖猪免疫程序。

    口蹄疫、猪瘟免疫:28—35日龄(或阉割时)进行口蹄疫、 猪瘟初免。60—70日龄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繁殖母猪应在产后1个月左右与仔猪首免同步进行加强免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商品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初免,4个月后再免疫1次;或使用灭活苗于断奶后初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1个月加强免疫1次。种母猪、种公猪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 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免疫程序。以后,种母猪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种公猪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散养猪免疫程序。

    (1)春、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期间,对所有生猪进行一次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集中免疫。

    (2)每月按“三旬分类免疫制”要求,对新生断奶仔猪、首免1月后小猪、过免疫保护期生猪、抗体监测不合格生猪等进行一次猪瘟、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仔猪首免和母猪加强免疫同步完成。

    (二)牛、羊口蹄疫免疫程序。对所有牛、羊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1.规模养殖牛、羊免疫程序。羔羊28—35日龄进行初免。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牛、羊初免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牛、羊免疫程序。

    (1)春、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期间,对所有牛、羊实施口蹄疫集中免疫。

    (2)每月按“三旬分类免疫制”要求,对新补栏的牛、羊,进入首免日龄的羔羊、犊牛,已超过免疫有效期(距上次加强免疫时间5个月以上)的成年牛、羊,上月首免后的犊牛和羔羊,抗体监测不合格的牛、羊进行一次口蹄疫免疫。

    (三)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免疫程序。 对所有鸡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和鸡新城疫免疫,对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1.规模养殖家禽免疫程序。 种鸡、蛋鸡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免疫:(1)1 日龄接种鸡新城疫弱毒活疫苗;(2)7—14 日龄分别用 H5N1 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鸡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禽流感—鸡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免疫一次;(3)3—4周龄可再进行一次禽流感加强免疫;(4)12周龄用鸡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鸡新城疫灭活苗强化免疫;(5)17—18周龄或产蛋前再用鸡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6)产蛋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7)产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适时使用鸡新城疫疫苗免疫,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7—14 日龄用禽流感—鸡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免疫一次;2 周后再用禽流感—鸡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也可于 7—14日龄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肉鸡新城疫免疫:7—10 日龄用鸡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灭活疫苗初免,2周后用鸡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种(蛋)鸭、鹅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雏鸭或雏鹅 14—21日龄用 H5N1 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 3—4 周再用 H5N1 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 4—6 个月用 H5N1 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商品肉鸭、肉鹅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肉鸭、肉鹅7—10日龄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3—4周龄,肉鹅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2.散养家禽免疫程序。

    (1)春、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期间,用禽流感—鸡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对所有存栏鸡进行免疫,或用H5N1 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所有存栏家禽,用鸡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免疫所有存栏鸡。

    (2)每月按“三旬分类免疫制”要求,对新补栏家禽进行一次高致病性禽流感和鸡新城疫免疫。用禽流感—鸡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对新补栏散养鸡进行免疫,用 H5N1 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对新补栏散养鸭、鹅进行免疫。

    3.鹌鹑、鸽子及其他禽类免疫程序。根据饲养用途,参照鸡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四)犬只狂犬病免疫程序。 春、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期间实施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每月分别对3月龄幼犬进行首次免疫,对12月龄犬进行第二次加强免疫。

    (五)调运畜禽免疫及发生疫情时的紧急免疫程序。 非屠宰用调运畜禽,调运前 14 天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发生疫情时对免疫超过1个月的所有应免动物进行一次紧急免疫。

    五、免疫用疫苗及使用方法

    (一)疫苗的选用:猪瘟免疫用脾淋苗;猪口蹄疫免疫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或口蹄疫合成肽疫苗;牛、羊口蹄疫免疫用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禽流感免疫用禽流感—鸡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5株),种鸡、蛋鸡禽流感免疫可在产蛋前后使用H5—H9二价灭活疫苗(业主自购);鸡新城疫免疫可用鸡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灭活疫苗(业主自购);商品猪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用活疫苗或灭活疫苗;投产种母猪、种公猪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用灭活疫苗。

    (二)各种疫苗一律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及剂量进行免疫接种。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在疫苗生产厂家的协助下进行“田间试验”后再在面上推广使用。

    六、免疫抗体监测与免疫效果分析评估

    (一)免疫效果监测。

    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抗体监测。

    (1)检测方法。 弱毒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 14 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血凝抑制试验(HI)鸡群免疫抗体转阳 率≥50%判定为合格。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 21 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2)免疫效果判定标准。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2.口蹄疫免疫抗体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猪免疫28天、其他家畜(牛、羊)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抗体监测。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2)免疫效果判定标准。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抗体监测。

    (1)检测方法。 活疫苗免疫 28 天后,进行免疫抗体监测。生猪个体 ELISA抗体IRPC值>20判为合格。

    (2)免疫效果判定标准。 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4.猪瘟免疫抗体监测。

    (1)检测方法。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2)免疫效果判定标准。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5.鸡新城疫免疫抗体监测。

    (1)检测方法。 免疫 21 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鸡新城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2)免疫效果判定标准。 存栏家禽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二)免疫效果分析评估。 市和区县(自治县)每月进行一次免疫效果分析评估,对被抽检的养殖场(户)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的,及时通知业主尽快采取加强免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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