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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及填写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26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渝农发〔2010〕15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现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及其填写要求、各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现场检查意见书、动物防疫条件年度核查合格标识样式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8月1日起,各区县审查、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时,一律使用本通知印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等表格文书。每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包含正本和副本。正本应悬挂于各类场所的明显位置,副本由业主保存于各类场所内备查。副本内页“监督检查情况”栏仅用于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年度核查信息记录,日常动物卫生监管信息应在相关执法文书和档案表格中记录备查。
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含正本、副本)、“年度核查合格标识”由市农委统一制作,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实际需要数量向市农委申请核准后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领用。今年8月1日后,各区县即可预领本年度所需要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度核查合格标识”(每个区县20—50套)。此后,各区县再次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度核查合格标识”时,应提交上次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度核查合格标识”的核发使用情况(含已发证场所在市级的备案情况)。
三、各区县应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相关证表文书的填写规范,落实年度审查制度,严格落实审批条件和申办程序,严禁滥发证和证标浪费。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动态掌握办证场所的《防疫条件合格证》新办、重办、吊销数量,以及各类场所的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防疫条件变化等情况,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形成书面材料(含电子文档)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
四、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各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监管力度。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快“动物防疫条件电脑网络审查系统”的建设工作,使各区县尽快实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申报、受理、审批、动态监管)的网络化管理。
附件: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及其填写要求
3、各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4、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现场检查意见书
5、动物防疫条件年度核查合格标识(样式)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