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促进林下养鹅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林下养鹅的场地要求、日常管理、免疫、驱虫、消毒、中毒、病死鹅处置、购进和出售等过程中鹅的疾病控制技术。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农户林下饲养鹅常年存栏蛋(种)鹅1000只、肉鹅2000只以下的疾病控制活动。
2 场地要求
2.1放养鹅的场地要求
2.1.1 放养场地与外界应有隔离设施。
2.1.2 放养鹅场地内应有防晒、防寒、防雨的栖息区、病鹅隔离治疗区,粪便污物堆放区、病死鹅高温处理或深埋等区域,其中后面三个区域宜位于风向的下风。
2.1.3 种(蛋)鹅场须设置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戏水池。
2.1.4 高温处理或深埋处理病死鹅的区域有防止健康鹅群进入的设施。
2.1.5鹅场、栖息区、病鹅隔离治疗区域的入口应有消毒池。
2.2 舍养的场址选择、场区布局、鹅舍建设等参考《重庆市“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种鹅场建设规范(试行)》执行。
3 日常管理
3.1 鹅场门口应设有禁止进入标识,除鹅场工作人员及动物防控机构人员以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3.2 鹅场饲料、兽药应有专门的保管场所,其场地应干燥,有防止老鼠进入的措施。
3.4严禁将其他禽类或禽类产品带入鹅场。鹅场内严禁混养其他动物。
3.5业主应接受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的疫病监测和禽流感抗体监测。
3.6鹅场应实行全进全出制。严禁到疫区引种。
3.7 每天要对鹅群防晒防寒防雨的栖息区用物理消毒法(用清扫、冲洗、洗刷等手段将其粪便、垫草、饲料残渣清除干净)进行一次消毒。
3.8 每天对场内鹅进行两次巡查,重点观察鹅的采食、外形、精神状况等,发现异常,及时隔离、诊治或上报。
3.9放养鹅应按每群、舍养鹅应按每栋鹅舍建立一个养殖档案。包括以下内容:鹅的品种、数量、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免疫、监测、消毒情况;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4 免疫
4.1免疫病种
4.1.1 强制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
4.1.2非强制免疫病种 养殖场(户)要根据本场(户)实际情况、周边及历史疫情情况或抗体检测情况确定免疫病种,一般应包括小鹅瘟、禽霍乱等。
4.2 免疫制剂 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灭活苗,小鹅瘟弱毒疫苗、小鹅瘟高免血清(卵黄抗体)。
4.3 免疫程序
4.3.1 鹅场应根据本场的实际情况、历史疫情、周围疫情,并参照雏鹅来源的种鹅场推荐的免疫方案制定本场的免疫程序。有条件的应根据抗体监测结果来制定免疫程序。
4.3.2推荐的肉鹅免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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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龄(天) |
疫苗名称 |
制剂类型 |
免疫途径 |
剂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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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小鹅瘟 |
高免血清(卵黄抗体) |
肌肉注射 |
0.5mL/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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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
禽流感H5N1 |
灭活苗 |
皮下注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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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
小鹅瘟 |
高免血清(卵黄抗体) |
肌肉注射 |
1mL/只 |
紧急免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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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5 |
禽流感H5N1 |
灭活苗 |
皮下注射 |
1mL/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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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推荐的种鹅及蛋鹅免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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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龄(天) |
疫苗名称 |
制剂类型 |
免疫途径 |
剂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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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鹅瘟 |
高免血清(卵黄抗体) |
肌肉注射 |
0.5mL/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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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
禽流感H5N1 |
灭活苗 |
皮下注射 |
1mL/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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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
小鹅瘟 |
高免血清(卵黄抗体) |
肌肉注射 |
1.0mL/只 |
紧急免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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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5 |
禽流感H5N1 |
灭活苗 |
皮下注射 |
1mL/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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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0 |
小鹅瘟 |
弱毒苗 |
肌肉注射 |
1mL/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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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每半年 |
小鹅瘟 |
弱毒苗 |
肌肉注射 |
1mL/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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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流感H5N1 |
灭活苗 |
皮下注射 |
1mL/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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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免疫档案
4.4.1 鹅场每次进行强制免疫时,应填写相应免疫证明。外引鹅进场时,如无免疫证明,首次强制免疫时,应补填。
4.4.2 放养鹅应按每群、舍养鹅应按每批建立一个防疫档案。规模养鹅场防疫档案应载明: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散养户防疫档案应载明:户主姓名、地址、鹅的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免疫人员等。
4.5疫苗采购、保管和使用
4.5.1强制免疫疫苗应来自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其它疫苗应来自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疫苗供应资质的兽药经营商或有疫苗生产资质的厂家。
4.5.2活疫苗冷冻保存,灭活疫苗冷藏保存。
4.5.3按疫苗说明书使用疫苗,禁止使用过期、失效或包装破损的疫苗。
4.6 免疫注意事项
4.6.1 免疫注射时,每10只鹅应更换一颗针头,使用过的注射器、针头应收集后高温消毒处理。
4.6.2 免疫时间应避免炎热天气,选择鹅健康时段进行免疫,避免应激。
4.7 免疫责任
免疫工作由业主负责,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业主无能力做免疫工作的由乡镇兽医站派人协助实施。
5 驱虫
5.1 绦虫和线虫的驱虫 鹅群可在20~30日龄、开产前1月、休蛋期用伊维菌素、或阿维菌素、或左旋咪唑、或丙硫咪唑与吡喹酮、或氯氰碘柳胺钠进行预防性驱虫。必要时进行连续数次治疗性驱虫。
5.2 原虫病防治 鹅群可在10-15日龄开始用盐酸氨丙啉、或磺胺氯吡嗪钠、或磺胺喹噁啉钠、或地克珠利、或妥曲珠利等预防球虫病。必要时进行连续数次治疗性驱虫。
6 中毒病防治
6.1预防措施
树、竹、果、茶、桑、稻喷药期间对鹅群要进行圈养,喷药后7天内鹅群不得在其中放牧,7天内受污染的牧草不能饲喂鹅。腐败、变质、发霉的饲料不能使用。
6.2治疗措施
鹅中毒后,可用甘草水、阿托品等进行解毒,并及时请兽医进行治疗。
7 消毒
7.1消毒方法
7.1.1机械消毒法:饲养动物的圈舍、运动场, 运载动物的车、船,活动物交易场所,鲜肉市场,动物体表等采用清扫、冲洗、洗刷等手段将其粪便、垫草、饲料残渣清除干净。清除的污物放入粪池或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7.1.2喷洒消毒法:用化学消毒药物按规定比例稀释,装入喷雾器内,对动物圈舍四壁、地面、饲槽、圈舍周围地面、运动场、市场、鲜肉市场、动物体表、运载动物的车、船等进行喷洒消毒。喷洒消毒的药液应均匀喷湿为宜。
7.1.3焚烧消毒:被动物疫病污染的垫草、粪便等污物和病死(扑杀)动物尸体采用焚烧消毒,以烧成灰烬为止。
7.1.4坑、堆发酵法:在坑、堆底面垫一层稻草或其他秸杆,再堆入待消毒的粪便等污物,粪便过干可加适量水份(冬天加热水),堆好后表面加盖10厘米厚的湿泥浆,湿泥表面再盖一层塑料膜。堆放1月(夏天)至3个月(冬天)后可作农肥。
7.2 消毒剂
应采用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允许使用的消毒剂。常年配备两种以上足量的消毒药物(如碘制剂、氯制剂等),消毒药物应轮换使用。消毒剂的使用方法按照说明书进行。
7.3预防性消毒
7.3.1每天要对鹅群防晒、防寒、防雨的栖息区或舍养鹅的场地进行一次物理消毒,每两周一次用喷洒消毒法消毒。
7.3.2鹅场内的粪便、污水、污物,收集后用坑、堆发酵消毒。
7.3.3任何人员进出鹅场都必须更换工作服、工作鞋,工作服、工作鞋要经常清洗,定期用紫外线或药液浸泡消毒。
7.3.4进出鹅场的车辆必须先进行物理消毒和喷洒消毒后才能进场装运鹅只。
7.3.5鹅出售后场地进行物理消毒和喷洒消毒, 7-14天后才能新引进鹅。
7.3.6消毒池每周换一次消毒液,每两天添加一次药物。
7.3.7戏水池定期进行换水或用氯制剂进行消毒。
7.4 应急消毒
发生重大疫病时病死鹅和扑杀鹅烧毁消毒;栖息区、用具、放牧场或舍养鹅的场内进行物理消毒和喷洒消毒,每天一次,连续7天;粪便、污水、污物能直接燃烧部份作烧毁消毒,其余部份进行深埋处理。
8 病、死鹅处置
8.1 非重大疫病的处置
8.1.1 饲养员发现有病鹅时应立即向业主报告,业主应马上将其隔离,并请责任兽医进行诊断治疗。
8.1.2 病、死鹅处置。死亡鹅只,应进行高温或深埋处理,污染的环境先进行物理消毒,再用喷洒消毒法消毒。
8.2 重大疫病的处置
8.2.1 当怀疑鹅只有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应及时向当地乡镇兽医站或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乡镇畜牧兽医站向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控制场内鹅的流动,严禁场内所有鹅及其产品外出。
8.2.2 经确诊为鹅重大动物疫病时,鹅场业主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对鹅只的扑杀、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和对疫点的封锁工作。
8.2.3 鹅场业主应组织本场职工做好场内的物理消毒、喷洒消毒和终末消毒工作。
8.2.4 鹅场业主应在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饲喂“测试鹅”。
8.2.5 鹅场在疫情未解除封锁之前不得新进鹅。
8.2.6 除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规定进行疫病诊断、病原分离与鉴定、监督检查外,鹅场不得接受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采集鹅的组织病料、血液、胚胎等样品。
8.2.7 鹅场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对外传播鹅重大疫情信息。
8.2.8 鹅场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的规定,做好自我防护,防止人兽共患病感染人。
9 鹅的购进及出售
9.1同批次孵化或购进的鹅执行全进全出制度。
9.2 购进
9.2.1 在跨乡镇购进非屠宰用鹅只,鹅场业主应按农业部、市、区县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备案、审批。
9.2.2 鹅购回后,鹅场业主应隔离鹅,并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挂牌兽医应到场实施监督检查和隔离观察期间的技术指导。购回的鹅只隔离观察后,无疫病的应进行禽流感强制免疫,凡是有疾病的鹅按本规范8进行处理。
9.3出售
9.3.1鹅出售前的申报检疫
鹅场出售鹅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9.3.2鹅出售时的凭证
鹅场业主凭《动物免疫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售鹅。
9.3.3出售鹅、鹅蛋时,运载的车辆应先消毒后装鹅或鹅蛋,严禁未经消毒的车辆装运鹅、鹅蛋。
10 其它
10.1鹅场出售的肉鹅应具备一个以上的休药期。
10.2 鹅场坚持四季灭鼠,适时灭蝇、灭虫害。禁止使用违禁杀虫药。
10.3 具体鹅病防治参照《重庆市林下饲养动物疾病防治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