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促进林下养牛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林下养牛的场地要求、日常管理、免疫、驱虫、消毒、中毒、病死牛处置、购进和出售等牛的疾病控制技术。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农户林下饲养存栏肉牛50头、奶牛20头以下的疾病控制活动。
2 场地要求
2.1与其他农户饲养的牛、羊、猪应有隔离设施。
2.2 场内应有防晒防寒防雨的圈舍、放牧(运动,下同)和病牛隔离治疗、粪便污物堆放、病死牛处理(高温、深埋、焚烧)等的区域及设施设备。
2.3隔离治疗、粪便污物堆放、病死牛处理的区域不能让健康牛群进入。
2.4养牛场地内的饮用水应符合要求,天然水源不能被牛群污染。
2.5牛场大门、牛群的栖息和病牛隔离治疗区的入口应有消毒池。
3 日常管理
3.1牛场大门应设外来人员严禁入内的标示。严禁家畜贩运、加工和其它养殖场等人员进入牛场。
3.2饲料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室内,防止霉变、腐败。
3.3不得让牛群在坡陡、地滑的林下和岩边去放牧,减少外科病的发生。
3.4每天要对圈舍进行1次机械消毒法(用清扫、冲洗、洗刷等手段将其粪便、垫草、饲料残渣清除干净)消毒。
3.5每天要对牛群进行逐头观察,发现病牛要及时向乡镇兽医站报告。
3.6业主要接受对牛群口蹄疫、结核和布病的监测。
3.7 业主不得出售病牛,不能自行解剖、转运、买卖和食用病死牛。
3.8场内配种人员不得对外开展配种工作。
3.9放养牛应按每1群、舍养牛应按每栋牛舍建立一个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应含牛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牛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4 免疫
4.1强制免疫病的免疫
4.1.1自繁自养牛口蹄疫免疫程序
犊牛90日龄时用0型-亚洲1型双价口蹄疫苗(下称双价苗)免疫1次[奶牛间隔7天用口蹄疫A型苗(下称A型苗)免疫1次],间隔1个月再用双价苗免疫1次(奶牛间隔7天用A型苗免疫1次),以后每4个月用双价苗免疫1次(奶牛间隔7天用A型苗免疫1次)。
4.1.2外购牛口蹄疫免疫程序。外购牛隔离饲养7-14天无疫病时,用双价苗免疫1次(奶牛间隔7天用A型苗免疫1次),以后每4个月用双价苗免疫1次(奶牛间隔7天用A型苗免疫1次)。
4.1.3 经产母牛口蹄疫免疫程序。经产母牛在产后1个月内用双价苗免疫1次(奶牛间隔7天用A型苗免疫1次),以后每4个月用双价苗免疫1次(奶牛间隔7天用A型苗免疫1次),配种前1个月内用双价苗免疫1次(奶牛间隔7天用A型苗免疫1次),怀孕第5月内用双价苗免疫1次(奶牛间隔7天用A型苗免疫1次)。
4.2非强制免疫病的免疫
4.2.1确定免疫病种。存栏牛15头以上的饲养场,每2年应开展一次病原监测(特殊情况随时进行监测),通过病原监测结果确定非强制免疫病种,或根据本场及周边的疫情确定非强制免疫病种。
4.2.2制定免疫程序。确定非强制免疫病种后,应与口蹄疫免疫程序有机地结合,制定可行的免疫程序。
4.3免疫方法、剂量和注意事项。各种疫苗的免疫接种方法、剂量和注意事项按相关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4.4 免疫标识。每头牛在首次进行口蹄疫免疫时,由免疫人员填写免疫证明和佩带免疫耳标(免疫证明和耳标均由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发),录入相关免疫信息。耳标脱落或损坏的应及时注销原耳标并佩带新耳标,重新录入信息。补充免疫病种后应及时补登相关信息。
4.5免疫档案。首次强制免疫后,放养牛应按每1群、舍养牛应按每栋牛舍建立一个免疫档案(免疫档案应包含户主姓名、地址、耳标号、免疫病种、免疫时间、免疫方法、免疫剂量、疫苗种类、批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免疫人员等信息),以后的每次免疫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填入免疫档案。
4.6疫苗采购与保存。强制免疫疫苗由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供应,非强制免疫疫苗由畜主向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请订购或在具有疫苗供应资质的兽药经营商、有疫苗生产资质的生产厂自行购买。疫苗必须在规定条件下保存和使用,禁止使用过期、失效或包装破损的疫苗。
4.7 免疫责任。免疫工作由业主负责,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业主无能力做免疫工作的由乡镇兽医站派人协助实施。
5驱虫
5.1预防性驱虫
5.1.1驱虫时间。自繁自养牛4月龄、外购牛隔离观察期满经口蹄疫免疫后、后备种牛在配种前、经产母牛空怀期、种公牛每6个月时,各开展1次预防性驱虫。必要时进行连续数次治疗性驱虫。
5.1.2 驱虫药物。对常见的牛蠕虫和螨虫,首选阿维菌素或伊维菌素进行驱除,其次根据实际情况可选用丙硫咪唑、左旋咪唑、氯氰碘柳胺钠、呲喹酮、双甲脒等药物。
5.2治疗性驱虫
5.2.1球虫病的治疗。选用盐酸氨丙啉、磺胺氯吡嗪钠、磺胺喹噁啉钠、地克珠利、妥曲珠利等药物进行驱虫,用法、用量按有关药物的使用说明书进行。
5.2.2螨虫病的治疗。皮下注射伊维菌素,用双甲脒涂擦患部,环境、笼舍用双甲脒喷洒、浸泡。
6 中毒病防治
6.1中毒病的预防
在对乔木、果、茶、桑、竹、农作物等杀虫前牛群须关养,杀虫后7天内牛群不得在林下放牧,也不得将杀虫区域的青草割回喂牛。霉变、腐败的饲料不得喂牛。
6.2中毒病的治疗
牛一旦发生中毒时业主可用甘草水或生绿豆浆对其口服,并马上请责任兽医对症治疗。
7 消毒
7.1预防消毒
7.1.1圈舍的消毒采取每天1次用机械消毒法、每2周1次用喷洒消毒法(用有效化学消毒药物、按规定比例稀释、装入喷雾器内,对圈舍四壁、地面、饲槽、圈舍周围地面、运动场地面、牛体表等进行喷洒消毒。喷洒消毒的药液应均匀喷湿为宜)消毒;消毒池内的消毒药液每3天更换1次,同时做好药液的及时追加;牛出售后场地用机械消毒法和喷洒消毒法消毒, 7-14天后才能购进新牛群。
7.1.2 场内所有用具每2周用机械消毒法和喷洒消毒法消毒;工作服、工作鞋要经常清洗,定期用紫外线或药液浸泡消毒;进出牛场的车辆,先用机械消毒法后用喷洒消毒法消毒,才能装运牛只。
7.1.3任何人进出牛场都必须更换工作服和工作鞋,经消毒后方可进出。
7.1.4牛场内的粪便、污水、污物等,能直接燃烧部份作烧毁消毒,其余部份用坑、堆发酵法消毒。
7.2 应急消毒
发生重大疫病时,病死牛和扑杀牛烧毁消毒。圈舍、用具、放牧地用机械消毒法和喷洒消毒法消毒,每天1次,连续7天;粪便、污水、污物能直接燃烧部份作烧毁消毒,其余部份用坑、堆发酵法消毒。
7.3消毒药物
牛场应常年配备2种以上足量的消毒药物(如碘制剂、氯制剂、酚制剂等),消毒药物应轮换使用。
8 病死牛处置
8.1非重大疫病的处置
8.1.1 病牛治疗。饲养员发现有病牛时应立即向业主报告,业主应马上将其隔离,并请兽医进行诊断治疗。
8.1.2死牛处置。死亡的和患有人畜共患病的牛,属结核、布病、炭疽病的应就地作焚烧处理,属其他病的作高温或就地深埋处理,被污染的环境先用喷洒消毒法和机械消毒法消毒,再用喷洒消毒法消毒。
8.2重大疫病的处置
8.2.1业主怀疑有重大疫病时应及时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乡镇畜牧兽医站向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控制场内牛群的流动,严禁病牛和同群牛及其产品运出饲养地。
8.2.2经确诊为牛重大疫病时,业主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对牛只的扑杀、销毁、无害化处理和对疫点的封锁工作。
8.2.3业主应做好场内的机械消毒、喷洒消毒和终末消毒工作。
8.2.4业主应在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饲喂“测试牛”。
8.2.5 牛场在疫情未解除封锁之前不得新购进牛。
8.2.6牛场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的规定,做好自我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感染人。
9 购进和出售
9.1 牛的购进
9.1.1 牛购进前的报告与审批。在本乡镇内、区县内跨乡镇、市内跨区县、市外购进非屠宰用牛,业主应按农业部、市、区县的关规定进行申报、备案、审批。
9.1.2牛购进时的隔离观察
牛购回后应隔离观察,并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挂牌兽医应到场实施监督检查和牛隔离、观察期间的技术指导。购回的牛经隔离观察,7天后无疫病的牛经按本规范4.1.2进行强制免疫,再间隔7-14天无疫病时才能与原牛只合群饲养,做种用和乳用的牛按本规范4. 1.3进行强制免疫;凡是有疾病的牛按本规范8进行处置。
9.2 牛的出售
9.2.1 牛出售前的检疫。牛出售前业主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9.2.2牛出售时的凭证。业主凭《动物免疫证明》、免疫耳标、《检疫合格证明》出售牛。出售种牛或奶牛时还应具备品种、系谱证明。购买人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运牛只。
9.2.3同批次繁育或引进的牛群实行全进全出。
10 其他
10.1出售的屠宰牛应具备一个以上的休药期。
10.2购牛人不得进入牛群中去选牛,只能在指定道口选购牛。
10.3牛常见病的诊断与治疗详见《重庆市林下饲养动物疾病防治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