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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下养羊疾病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2010年8月23日         来源: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者:      点击量


    为了贯彻“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林下养羊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林下养羊的场地要求、日常管理、免疫、驱虫、消毒、中毒、病死羊处置、购进和出售等羊的疾病控制技术。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农户林下饲养存栏羊50只以下的疾病控制活动。

    2 场地要求

    2.1与其他农户饲养的牛、羊、猪应有隔离设施。

    2.2 场内应有防晒防寒防雨的圈舍、放牧(运动,下同)和病羊隔离治疗、粪便污物堆放、病死羊处理(高温、深埋、焚烧)等的区域及设施设备。

    2.3隔离治疗、粪便污物堆放、病死牛处理的区域不能让健康羊群进入。

    2.4养羊场地内的饮用水应符合要求,天然水源不能被羊群污染。

    2.5羊场大门、圈舍和病羊隔离治疗区的入口应有消毒池,场内应设药浴池。

    3 日常管理

    3.1羊场大门口应设外来人员严禁入内的标示。严禁家畜贩运、加工和其它养殖场等人员进入羊场。

    3.2饲料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室内,防止发霉变质。

    3.3不得让羊群在坡陡、地滑的林下和岩边去放牧,减少外科病的发生。

    3.4每天要对羊群的栖息地进行1次机械消毒法(用清扫、冲洗、洗刷等手段将其粪便、垫草、饲料残渣清除干净)消毒。

    3.5每天要对羊群进行逐头观察,发现病羊要及时向乡镇兽医站报告。

    3.6业主要接受对羊群口蹄疫、布病和结核的监测。

    3.7 业主不得出售病羊,不能自行解剖、转运、买卖和食用病死羊。

    3.8场内配种人员不得对外开展配种工作。

    3.9放养羊应按每1群、舍养羊应按每栋羊舍建立一个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应含牛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羊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4 免疫

    4.1强制免疫病的免疫

    4.1.1自繁自养羊口蹄疫的免疫程序

    新生羔羊在28~35日龄用O型-亚洲I型双价口蹄疫苗(下称双价苗)免疫一次,间隔一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个月免疫一次。

    4.1.2 外购羊口蹄疫的免疫程序

    外购羊隔离饲养7-14天无疫病时,用双价苗免疫一次,以后每隔4个月用双价苗免疫一次。

    4 1.3 经产母羊口蹄疫的免疫程序

    经产母羊在配种前1个月内和产后1个月内用双价苗免疫一次。尽量避开怀孕期免疫。

    4.2非强制免疫病的免疫

    业主应结合当地羊病流行情况选择羊的免疫病种,并结合口蹄疫的免疫程序制定适合本场的免疫程序。当前可选择羊口疮、羊痘、羊快疫、羊猝狙、羊肠毒血症、羔羊痢疾、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等疫病进行免疫。

    4.3免疫方法、剂量和注意事项

    各种疫苗的免疫接种方法、剂量和注意事项按相关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4.4 免疫标识

    每只羊在首次进行强制免疫病种免疫时由免疫人员填写免疫证明和佩带免疫耳标(免疫证明和耳标均由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发),录入相关免疫信息。耳标脱落或损坏的应及时注销原耳标并佩带新耳标,重新录入信息。补充免疫病种后应及时补登相关信息。

    4.5 免疫档案

    首次强制免疫后,放养羊应按每1群、舍养羊应按每栋羊舍建立一个免疫档案(免疫档案应包含户主姓名、地址、耳标号、免疫病种、免疫时间、免疫方法、免疫剂量、疫苗种类、批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免疫人员等信息),以后的每次免疫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填入免疫档案。

    4.6疫苗采购、保存

    强制免疫疫苗由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供应,非强制免疫疫苗由畜主向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请订购或在具有疫苗供应资质的兽药经营商、有疫苗生产资质的生产厂自行购买。疫苗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规定条件下保存和使用,禁止使用过期、失效或包装破损的疫苗。

    4.7 免疫责任

    免疫工作由业主负责,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业主无能力做免疫工作的由乡镇兽医站派人协助实施。

    5 驱虫

    5.1预防性驱虫

    5.1.1驱虫时间

    自繁自养羊3月龄、外购羊隔离观察期满经口蹄疫苗免疫后、后备种羊在配种前、经产母羊空怀期、种公羊每6个月时,各开展1次预防性驱虫。必要时进行连续数次治疗性驱虫。

    5.1.2 驱虫药物

    对常见的羊蠕虫和螨虫,首选阿维菌素或伊维菌素进行驱除,其次根据实际情况可选用丙硫咪唑、左旋咪唑、氯氰碘柳胺钠、呲喹酮、双甲脒等药物。

    5.2治疗性驱虫

    5.2.1球虫病的治疗

    选用盐酸氨丙啉、磺胺氯吡嗪钠、磺胺喹噁啉钠、地克珠利、妥曲珠利等药物进行驱虫,用法、用量按有关药物的使用说明书进行。

    5.2.2螨虫病的治疗

    皮下注射伊维菌素;用双甲脒或石硫合剂(配方是生石灰7.5kg、硫磺粉12.5kg,用水拌成糊状,加水150kg,煮沸,边煮边搅拌,煮至浓茶色为止,然后弃去下面沉渣,上面清夜是母液,再在母液中加入500kg水即成)进行药浴或局部药浴;环境、笼舍用双甲脒喷洒。

    6 中毒病防治

    6.1中毒病的预防

    在对乔木、果、茶、桑、竹、农作物等杀虫前羊群须关养,杀虫后7天内羊群不得在林下放牧,也不得将杀虫区域的青草割回喂羊。霉变、腐败的饲料不得喂羊。

    6.2中毒病的治疗

    羊一旦发生中毒时业主可用甘草水或生绿豆浆对其口服,并马上请责任兽医对症治疗。

    7 消毒

    7.1预防消毒

    7.1.1圈舍:每天1次用机械消毒法、每2周1次用喷洒消毒法(用有效化学消毒药物、按规定比例稀释、装入喷雾器内,对圈舍四壁、地面、饲槽、圈舍周围地面、运动场地面、羊体表等进行喷洒消毒。喷洒消毒的药液应均匀喷湿为宜)消毒;消毒池内的消毒药液每3天更换1次,同时做好药液的及时追加;羊出售后场地用机械消毒法和喷洒消毒法消毒, 7-14天后才能购进新羊群。

    7.1.2场内所有用具每2周用机械消毒法和喷洒消毒法消毒;工作服、工作鞋要经常清洗,定期用紫外线或药液浸泡消毒;进出羊场的车辆,先用机械消毒法后用喷洒消毒法消毒,才能装运羊只。

    7.1.3任何人进出羊场都必须更换工作服和工作鞋,经消毒后方可进出。

    7.1.4羊场内的粪便、污水、污物等,能直接燃烧部份作烧毁消毒,其余部份用坑、堆发酵法消毒。

    7.2 应急消毒

    发生重大疫病时,病死羊和扑杀羊烧毁消毒;圈舍、用具、放牧地用机械消毒法和喷洒消毒法消毒,每天1次,连续7天;粪便、污水、污物能直接燃烧部份作烧毁消毒,其余部份用坑、堆发酵法消毒。

    7.3消毒药物

    羊场应常年配备2种以上足量的消毒药物(如碘制剂、氯制剂、酚制剂等),消毒药物应轮换使用。

    8 病死羊处置

    8.1非重大疫病的处置

    8.1.1 病羊治疗

    饲养员发现有病羊时应立即向业主报告,业主应马上将其隔离,并请责任兽医进行诊断治疗。

    8.1.2死羊处置

    死亡的和患有人畜共患病的羊,属结核、布病、炭疽病的应就地作焚烧处理,属其他病的作高温或就地深埋处理,被污染的环境先用喷洒消毒法和机械消毒法消毒,再用喷洒消毒法消毒。

    8.2重大疫病的处置

    8.2.1业主怀疑有重大疫病时应及时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乡镇畜牧兽医站向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控制场内羊群的流动,严禁病羊和同群羊及其产品运出饲养地。

    8.2.2经确诊为羊重大疫病时,业主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对羊只的扑杀、销毁、无害化处理和对疫点的封锁工作。

    8.2.3业主应做好场内的机械消毒、喷洒消毒和终末消毒工作。

    8.2.4业主应在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饲喂“测试羊”。

    8.2.5羊场在疫情未解除封锁之前不得新购进羊。

    8.2.6羊场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的规定,做好自我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人。

    9 羊购进和出售

    9.1 羊的购进

    9.1.1 羊购进前的报告与审批

    在本乡镇内、区县内跨乡镇、市内跨区县、市外购进非屠宰用羊,业主应按农业部、市、区县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备案、审批。

    9.1.2羊购进时的隔离观察

    羊购回后应隔离观察,并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挂牌兽医应到场实施监督检查和羊隔离、观察期间的技术指导。经隔离观察7天后无疫病的羊经按本规范4.1.2进行强制免疫,再间隔7-14天无疫病时才能与原羊只合群饲养,做种用和乳用的羊按本规范4. 1.3进行强制免疫;凡是有疾病的羊按本规范8进行处置。

    9.2 羊的出售

    9.2.1 羊出售前的检疫

    羊出售前业主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9.2.2羊出售时的凭证

    业主凭《动物免疫证明》、免疫耳标、《检疫合格证明》出售羊。购买人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运羊只。

    9.2.3同批次繁育或引进的羊群实行全进全出。

    10 其他

    10.1出售的屠宰羊应具备一个以上的休药期。

    10.2购羊人员不得进入羊群中去选羊,只能在指定道口选购羊。

    10.3羊常见病的诊断与治疗详见《重庆市林下饲养动物疾病防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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