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促进林下养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林下养兔的场地要求、日常管理、免疫、驱虫、消毒、中毒、病死牛处置、购进和出售等兔的疾病控制技术。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农户林下饲养存栏兔1000只以下的疾病控制活动。
本规范所称林下养兔,是指利用乔木、果、茶、桑、竹、农作物等地面野草、空地种草,在舍内饲养的兔。
2 场地要求
舍内饲养兔的场地要求、场区布局、兔笼舍、辅助设施参考《重庆市“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种兔场建设规范(试行)》的有关条件建设。
3 日常管理
3.1兔场大门口应设外来人员严禁入内的标示。严禁家畜贩运、加工和其它养殖场等人员进入兔场。
3.2 饲料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室内,防止霉变、腐败。
3.3每天要对兔群进行逐只观察,发现病兔要及时向乡镇兽医站报告。
3.4每周要对兔场进行2次机械消毒法(用清扫、冲洗、洗刷等手段将其粪便、垫草、饲料残渣清除干净)消毒。
3.5业主不得出售病兔,不能自行解剖、转运、买卖和食用死兔。
3.6 业主要接受对兔群免疫抗体和病原的监测。
3.7按每栋兔舍或每一群兔建立一个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应含兔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兔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4 免疫
4.1 自繁自养兔兔瘟、巴氐杆菌病的免疫程序
4.1.1兔瘟的免疫程序。20日龄幼兔用兔瘟灭活疫苗免疫1次,2月龄时加强免疫1次。
4.1.2兔巴氐杆菌病的免疫程序。断奶兔用兔多杀性巴氏杆菌病灭活疫苗免疫1次,间隔14-30天加强免疫1次。
4.2 外购兔兔瘟、巴氐杆菌病的免疫程序
外购兔隔离饲养7-14天无疫病时,用兔瘟灭活疫苗、兔多杀性巴氏杆菌病灭活疫苗各免疫1次或用兔瘟-兔巴氐杆菌病二联灭活疫苗免疫1次或用兔瘟-兔巴氐杆菌病-兔魏氏梭菌病三联灭活疫苗免疫1次。
4.3经产种兔兔瘟、巴氐杆菌病的免疫程序
经产种母兔和种公兔每年春秋时用兔瘟灭活疫苗、兔多杀性巴氏杆菌病灭活疫苗各免疫1次或用兔瘟-兔巴氐杆菌病二联灭活疫苗免疫1次,也可用兔瘟-兔巴氐杆菌病-兔魏氏梭菌病三联灭活疫苗免疫1次。种母兔应尽量在空怀时免疫。
4.4其他病的免疫
4.4.1确定免疫病种
兔场每2年应开展一次病原监测(特殊情况随时进行监测),通过病原监测结果确定其它病的免疫病种。或根据本场及周边的疫情确定其他病的免疫病种。
4.4.2制定免疫程序
经确定其它病免疫病种后,与兔瘟、巴氐杆菌病的免疫程序有机地结合起来,制定可行的免疫程序。
4.5各种疫苗的免疫接种方法、剂量和注意事项按相关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4.6 免疫标识
每群兔在首免时由免疫人员填写免疫证明(免疫证明由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发)。
4.7免疫档案
首次免疫后,应按每1群或每栋兔舍建立一个免疫档案(免疫档案应包含户主姓名、地址、耳标号、免疫病种、免疫时间、免疫方法、免疫剂量、疫苗种类、批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免疫人员等信息),以后每次免疫时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填入免疫档案。
4.8疫苗采购、保存
由业主向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请订购,或在具有疫苗供应资质的兽药经营商、有疫苗生产资质的生产厂购买。疫苗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下保存和使用,禁止使用过期、失效或包装破损的疫苗。
4.9免疫责任
免疫工作由业主负责,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业主无能力做免疫工作的由责任兽医实施。
5 驱虫
5.1预防性驱虫
5.1.1驱虫时间
自繁自养兔3月龄、外购兔隔离观察期满经兔瘟、巴氐杆菌病疫苗免疫后、后备种兔在配种前、经产母兔空怀期、种公兔每年春秋时,各开展1次预防性驱虫。必要时进行连续数次治疗性驱虫。
5.1.2 驱虫药物
对常见的兔蠕虫和螨虫,首选阿维菌素或伊维菌素进行驱除,其次根据实际情况可选用丙硫咪唑、左旋咪唑、氯氰碘柳胺钠、呲喹酮、双甲脒等药物。
5.2治疗性驱虫
5.2.1球虫病的治疗
可选用盐酸氨丙啉、磺胺氯吡嗪钠、磺胺喹噁啉钠、地克珠利、妥曲珠利等药物治疗球虫病,用法、用量按有关药物的使用说明书进行。
5.2.2螨虫病的治疗
皮下注射伊维菌素;用双甲脒或石硫合剂(配方是生石灰7.5kg、硫磺粉12.5kg,用水拌成糊状,加水150kg,煮沸,边煮边搅拌,煮至浓茶色为止,然后弃去下面沉渣,上面清夜是母液,再在母液中加入500kg水即成)进行药浴或局部药浴;环境、笼舍用双甲脒喷洒。
6 中毒病防治
6.1中毒病的预防
在对乔木、果、茶、桑、竹、农作物等杀虫后7天内,其地面野草、种殖牧草不得割回喂兔。不得用霉变、腐败的饲料喂兔。
6.2中毒病的治疗
兔一旦发生中毒时业主可用甘草水或生绿豆浆对其口服,并马上请责任兽医对症治疗。
7 消毒
7.1预防消毒
7.1.1兔场的场地、笼舍每周2次用机械消毒法,每2周1次用喷洒消毒法(用有效化学消毒药物、按规定比例稀释、装入喷雾器内,对笼舍四壁、地面、饲槽、笼舍周围地面、运动场地面、兔体表等进行喷洒消毒。喷洒消毒的药液应均匀喷湿为宜)消毒;消毒池内的消毒药液每3天更换1次,同时做好药液的及时追加;兔出售后场地用机械消毒法和喷洒消毒法消毒,7-14天后才能购进新兔群。
7.1.2场内所有用具每2周用机械消毒法和喷洒消毒法消毒;工作服、工作鞋要经常清洗,定期用紫外线或药液浸泡消毒;进出兔场的车辆,先用机械消毒法后用喷洒消毒法消毒,才能装运兔。
7.1.3任何人进出兔场都必须更换工作服和工作鞋,经消毒后方可进出。
7.1.4兔场内的粪便、污水、污物等,能直接燃烧部份作烧毁消毒,其余部份用坑、堆发酵消毒。
7.2 应急消毒
发生兔瘟或其他烈性传染病时,要彻底消毒;粪便、污水、污物能直接燃烧部份作烧毁消毒,其余部份用坑、堆发酵消毒。
7.3消毒药物
兔场应常年配备2种以上足量的消毒药物(如碘制剂、季胺盐制剂等),消毒药物应轮换使用。
8 病死兔处置
8.1 病兔治疗
饲养员发现有病兔时应立即向业主报告,业主应马上将其隔离,并请兽医诊断治疗。
8.2死兔处置
死亡的兔应作高温处理(严禁将未经高温处理的死兔运出场外),被污染的环境先用喷洒消毒法和机械消毒法消毒,再用喷洒消毒法消毒。
9 购进和出售
9.1 兔的购进
9.1.1 兔购进前的报告与审批
在本乡镇内、区县内跨乡镇、市内跨区县、市外购进非屠宰用兔,业主应按农业部、市、区县的关规定进行申报、备案、审批。
9.1.2 兔购进时的隔离观察
兔购回后应隔离观察,并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挂牌兽医应到场实施监督检查和兔隔离、观察期间的技术指导。购回的兔经隔离观察7天,无疫病的按本规范4.2进行免疫,再间隔7-14天才能与原兔群饲养,做种用的兔按4.3进行免疫。凡是有疾病的兔按本规范8进行处理。
9.2 兔的出售
9.2.1 兔出售前的申报检疫
兔出售前业主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9.2.2 兔出售时的凭证
业主凭《动物免疫证明》、免疫耳标、《检疫合格证明》出售兔。出售种兔时还应具备品种、系谱证明。购买人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运兔。
9.2.3 同批次繁育或引进的兔群实行全进全出。
10 其他
10.1 出售的屠宰兔应具备一个以上的休药期。
10.2 购兔人员不得进入兔场中去选兔。
10.3 兔常见病的诊断与治疗详见《重庆市林下饲养动物疾病防治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