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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加强畜禽养殖场监管,助推农户万元增收 发布日期:2010年8月23日 来源: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者:巫山县畜牧兽医局 点击量:
为进一步搞好林下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助推农户万元增收,降低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发生与死亡风险,巫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八项措施,强化县内畜禽养殖场的疫病防控监管工作。
一、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建设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所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圈舍入口必须建设消毒池和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病畜禽隔离舍20-50平方米。
二、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从县外调运种用、乳用和其它饲养动物,必须提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经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调运。擅自从县外调运动物者,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从县外调运的动物到达目的地后,必须主动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在当地畜牧兽医站监督下进行隔离观察30-45天,按照从县外引入动物技术要点加强饲养管理,经隔离观察动物无异常后方可进入饲养区。若观察期内发生动物疫病死亡,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焚烧或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并及时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四、畜禽养殖场(户、小区)实行按程序自主免疫,接受当地畜牧兽医站或挂牌兽医的监督指导;无自主免疫技术和条件的业主应主动向当地畜牧兽医站申报免疫。同时,按规定佩带免疫标识、建立免疫档案。
五、畜禽养殖场(户、小区)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防疫、消毒、饲养管理、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必须上墙;认真做好免疫、预防性和治疗性用药、饲养用料、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六、饲养动物出售时,养殖场(户、小区)应提前3天向当地畜牧兽医站申报检疫。
七、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切实做好动物重大疫病防控物资,如各种疫苗、消毒药品等的准备,常年满足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需要。 八、乡镇畜牧兽医站要认真落实包片兽医和挂牌兽医制度,挂牌兽医的姓名、联系电话必须在养殖场内上墙公示。挂牌兽医每月必须在养殖场巡视两次以上,指导养殖场(户、小区)搞好动物防疫、消毒、驱虫及饲养管理技术等工作,同时做好巡查记录。如有突发事件,挂牌兽医要随叫随到、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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