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铜梁县二〇一一年秋季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县畜禽免疫密度和质量,增强畜禽群体抗病力,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49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狂犬病应免密度达到100%及疫病普查率达90%以上;牲畜免疫标识佩戴率、免疫畜禽建档率、畜禽圈舍消毒面、畜禽应驱虫面均达100%。
二、时间安排
因气温原因,秋防工作开始时间由各镇(街)自定,无特殊情况务必于 10月31日前结束。
三、信息报送
各乡镇要严格按上级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免疫相关信息收集、统计和报送工作,具体报送要求如下:
1、秋季动物防疫工作期间,每周一上午11时前电话报送上周动物防疫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内容:1、预计辖区内畜禽总数;2、上周疫苗使用量及免疫动物数量。报送电话:45675895,联系人:张恒友)。
2、在11月15日前上报《铜梁县二〇一一年秋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统计表》《铜梁县二〇一一年秋季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普查统计表》和秋季动物防疫工作总结。
四、免疫程序
(一)猪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程序。
对所有生猪进行O型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
1.规模养殖猪免疫程序。
口蹄疫、猪瘟免疫:28―35日龄(或阉割时)进行口蹄疫、猪瘟初免。60―70日龄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繁殖母猪应在产后1个月左右与仔猪首免同步进行加强免疫。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商品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初免,4个月后再免疫1次;或使用灭活苗于断奶后初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1个月加强免疫1次。种母猪、种公猪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免疫程序。以后,种母猪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种公猪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散养猪免疫程序。
(1)秋季动物防疫工作期间,对所有生猪进行一次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集中免疫。
(2)每月按“三旬分类免疫制”要求,对新生断奶仔猪、首免1月后小猪、过免疫保护期生猪、抗体监测不合格生猪等进行一次猪瘟、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仔猪首免和母猪加强免疫同步完成。
(二)牛、羊口蹄疫免疫程序。
对所有牛、羊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1.规模养殖牛、羊免疫程序。
羔羊28―35日龄进行初免。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牛、羊初免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牛、羊免疫程序。
(1)秋季动物防疫工作期间,对所有牛、羊实施口蹄疫集中免疫。
(2)每月按“三旬分类免疫制”要求,对新补栏的牛、羊,进入首免日龄的羔羊、犊牛,已超过免疫有效期(距上次加强免疫时间5个月以上)的成年牛、羊,上月首免后的犊牛和羔羊,抗体监测不合格的牛、羊进行一次口蹄疫免疫。
(三)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免疫程序。
对所有鸡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和鸡新城疫免疫,对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1.规模养殖家禽免疫程序。
种鸡、蛋鸡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免疫:(1)1日龄接种鸡新城疫弱毒活疫苗;(2)7―14日龄分别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鸡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禽流感―鸡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免疫一次;(3)3―4周龄可再进行一次禽流感加强免疫;(4)12周龄用鸡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鸡新城疫灭活苗强化免疫;(5)17―18周龄或产蛋前再用鸡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6)产蛋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H5―H9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7)产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适时使用鸡新城疫疫苗免疫,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7―14日龄用禽流感―鸡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免疫一次;2周后再用禽流感―鸡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也可于7―14日龄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肉鸡新城疫免疫:7―10日龄用鸡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灭活疫苗初免,2周后用鸡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种(蛋)鸭、鹅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商品肉鸭、肉鹅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肉鸭、肉鹅7―10日龄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3―4周龄,肉鹅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2.散养家禽免疫程序。
(1)秋季动物防疫工作期间,用禽流感―鸡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对所有存栏鸡进行免疫,或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所有存栏家禽,用鸡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免疫所有存栏鸡。
(2)每月按“三旬分类免疫制”要求,对新补栏家禽进行一次高致病性禽流感和鸡新城疫免疫。用禽流感―鸡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对新补栏散养鸡进行免疫,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对新补栏散养鸭、鹅进行免疫。
3.鹌鹑、鸽子及其他禽类免疫程序。
根据饲养用途,参照鸡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四)犬只狂犬病免疫程序。
春季或秋季动物防疫工作期间实施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每月分别对3月龄幼犬进行首次免疫,对12月龄犬进行第二次加强免疫。
(五)调运畜禽免疫及发生疫情时的紧急免疫程序。
非屠宰用调运畜禽,调运前14天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发生疫情时对免疫超过1个月的所有应免动物进行一次紧急免疫。
五、技术规程
(一)在实施免疫前,动物防疫人员要认真检查核对、正确使用疫苗,严禁使用过期失效疫苗;2、要根据畜禽大小选择合适的针头;3、要仔细检查畜禽精神、食欲、行为、体温等是否正常,并了解周围疫情情况,对患病畜禽暂缓实施免疫;4、在实施免疫时,要严格按照规定部位、规定剂量进行注射;5、在免疫注射后,要叮嘱农户加强观察,一旦发生较严重应激反应,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或向防疫员报告,防疫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诊断处理,最大限度降低应激反应死亡率,提高防疫工作质量。
(二)对已免猪、牛、羊要统一佩戴新型二维码耳标,建立免疫档案,填发免疫证明,家禽实行一户(群、批)一证,猪、牛、羊实行一畜一标一证。要规范畜禽免疫证明、免疫档案的使用管理和填写,进行加强免疫时,应及时追加相关记录。每次免疫后,都要将免疫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上传至中央数据库。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