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学习科学发展观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通知公告>>国家>>

农业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年1月5日         来源: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作者:农业部办公厅      点击量


    
下载文件:  农质发〔2011〕9号.CEB

                               农质发〔20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兽医)、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厅(局、委、办):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着力强化全程监管,公安部门组织开展破案会战,“瘦肉精”主要生产源头基本打掉,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为继续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扩大“瘦肉精”破案会战成果,防止流散在社会个人手中的“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产生新的危害,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总体部署,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联合组织开展“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清查收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收缴范围

    “瘦肉精”的清查收缴:以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为重点,兼顾《“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中所列的其他品种(同类物质中涉及的人用药品不在此次清查收缴范围之内)。重点在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已登记或未取得登记的化工企业、医药企业、兽药企业及相关销售网点组织开展清查收缴。

    含“瘦肉精”饲料的清查收缴:全国“瘦肉精”破案会战中涉案饲料企业的饲料产品以及其他饲料企业的育肥猪、肉牛和肉羊饲料产品,在饲料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组织开展清查收缴。

    二、清查收缴措施

    (一)“瘦肉精”清查收缴

    采取限期上缴与集中清查相结合的方式,即在组织限期主动上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集中清查。

    一是组织开展限期上缴。各地农业(畜牧兽医)、公安、工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针对清查收缴范围分别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限期上缴。限期内主动上缴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拒不上缴而在今后的清查、整治、案件侦破中查获的,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二是组织开展集中清查。在限期上缴的基础上,各地农业(畜牧兽医)、公安、工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针对清查收缴范围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瘦肉精”集中清查。对于化工企业、医药企业、兽药企业,要重点检查企业外租的生产线、车间以及仓库。对于集中清查出的“瘦肉精”持有者,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

    采取重点清查和全面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即对涉案饲料企业的产品进行重点清查,对其他饲料企业的产品进行全面排查。

    一是对涉案饲料企业的产品进行重点清查。各地公安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将涉案饲料企业名单告知辖区内的饲料企业、饲料销售网点和养殖场户,要求立即停止销售、购买和使用这些企业的饲料产品,限期一个月内主动上缴储存的产品。同时,对涉案饲料企业及其销售网点进行现场再清查,对其产品流向进行再追查、再清缴。限期内主动上缴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拒不上缴而在今后的排查、整治、案件侦破中查获的,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二是对其他饲料企业的产品进行全面排查。涉案饲料企业产品重点清查结束后,各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以辖区内饲料企业和销售网点为重点,兼顾生猪、肉牛和肉羊养殖场(户),全面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加大饲料产品抽检力度,发现含“瘦肉精”饲料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三)“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销毁

    对于收缴的“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除公安机关留样作为证据和鉴定检测使用外,统一交由当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封存和销毁。同时,各有关部门将收缴的产品信息登记造册,逐级上报。

    三、时间进度安排

    此次清查收缴工作为期2个月,到2012年2月底结束,具体时间段由各地有关部门自行确定。第1个月开展“瘦肉精”限期上缴和涉案饲料企业产品重点清查;第2个月集中开展“瘦肉精”集中清查和其他饲料企业产品排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农业(畜牧兽医)、公安、工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的认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靠前指挥,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要把此次清查收缴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周密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为工作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狠抓工作任务落实。各地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合理的收缴政策措施,在限期上缴期间,要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发布依法收缴公告的基础上,将收缴政策措施广泛告知清查收缴对象,督促主动上缴。对于“瘦肉精”集中清查和其他饲料企业产品排查,在清查收缴范围内,要进行逐一清查、逐一登记造册,特别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可能藏匿场所的清查,不留死角。

    (三)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瘦肉精”清查收缴由各级农业(畜牧兽医)、公安、工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由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同级农业(畜牧兽医)、公安、工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发现新的涉案“瘦肉精”或饲料企业,立即进行通报,迅速组织清查收缴工作,防止问题扩散。

    (四)积极鼓励社会监督。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公开奖励规则,重视各类举报线索,对有关“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举报并经查实的,要安排专项经费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奖励额度由各地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五)统筹做好信息发布。要加强宣传,正面报道各地各部门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的有力措施。对于清查收缴出“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情况,请各地有关部门分别报送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由各部门商农业部门视情况统一发布。

    各地农业(畜牧兽医)、公安、工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请于2012年3月15日前将本次清查收缴工作的总结报送各相关部门,各部门对各地情况进行汇总,3月底前报送农业部。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打印』『关闭

     国家 
 
农业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通知(农医发[2011]29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1年第六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医发[2011]23号)
 
关于印发《2011年秋季全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情况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中国畜牧科技论坛组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七届中国畜牧科技新项目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金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中国畜牧科技论坛组委会关于印发调整完善后的第五届中国畜牧科技论坛暨第七届中国畜牧科技新项目新技术新产...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秋冬季重点省份动物流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1]61号)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1年第五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农医发[2011]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27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洪涝灾害后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1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申请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1年第四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农医发[2011]19号
 
第七届兽医发展高层论坛邀请函
 
关于举办《中国兽药典(2010版)》宣贯培训班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1...
 
关于召开2011年全国信息联播工作总结暨省站信息员培训会的预备通知
 
农业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1]45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明字[2011]第37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恢复牲畜二维码生产专用号码生成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1]42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部级专项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1]40...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下达《2011年兽用氯胺酮原料药供应和兽用氯胺酮制剂生产...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兽药生产企业洁净室(区)检测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1]32号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1年第三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农医发[2011]16号
 
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关于集体征订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及其《兽药使用指南》的通知(渝饲...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情况调研活动的通知 农办医[2011]33号
 
农业部关于在重点原种猪场开展主要垂直传播性疫病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医发[2011]17号)

1/20页 591条信息 1 2 3 4 5 6

 

您是第位访问者
主办: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开发园区宝石路3号  邮编:401120 电话:023- 89138900 89138928
E-MAIL:cqadc@cqagri.gov.cn     传真:023-89138913  备案号:渝ICP备 020057   中文域名:重庆兽医.中国
建议使用IE6.0以上版本浏览    技术支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Power by 速剑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