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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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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守则 |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关系,以人为本,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以主人翁精神做好本职工作。 三、恪尽职守,努力工作,提高办事效率,讲求工作实效。 四、加强团结,顾全大局,部门间、同志间互相支持,互相尊重,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不吵架、不打架、不骂人、不扯皮,不推诿、不酗酒、不拉帮结派,积极创建和谐单位。 五、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处理问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职业素质的培养,积极学习科技知识、时事政治、管理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七、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八、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不挥霍浪费公共财物,不侵占公共财产。 九、坚持原则,为政清廉,反对腐败,严格执行反腐倡廉的各项规定。 十、讲文明、有礼貌,仪表端庄、举止文雅,言谈有度,谦虚谨慎,态度和蔼,尊老爱幼,爱护同志,不讲脏话,不强词夺理,不恶语伤人,提倡使用普通话。 |
| 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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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中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畜牧兽医事业健康、稳步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制度,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所有财务活动。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畜牧兽医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中心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部门不得私设帐户或“小金库”。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部门预算是指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方针政策及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计划。部门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事业收费按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第六条 我中心收支预算按照“稳妥可靠,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部门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政策口径,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中心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第七条 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资金,一般不予调整。若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以及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要及时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商请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收入是指中心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九条 中心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开展畜牧兽医事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要单列反映,并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从事畜牧兽医事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的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中心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站财务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支出是指中心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一条 中心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在专业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上缴上级支出,即按照财政或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二条 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全部支出,都应纳入经营支出核算反映。对于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要正确收集,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十三条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四条 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要按照《重庆市农业局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管理,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十五条 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中心自行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 第五章 成本管理 第十六条 我中心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十七条 开展的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应分别进行内部成本核算。内部成本核算采用完全成本法。 第十八条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必须加强管理,健全原始记录,严格按照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核算,努力降低成本。 第十九条 应当根据开展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的特点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计算期。 第二十条 开展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包括人员经费、材料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发生的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其他费用,分配计入成本。 第二十一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产,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各种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条 结余是指中心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三条 中心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专项资金指定项目完成后,若有结余应转入单位事业基金,不能参与当年结余分配。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修购基金、医疗基金等基金。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的管理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职工福利基金是单位从结余中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的,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资金。从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比例一般不超过结余的50%。 第二十七条 修购基金是指由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以及其他收入转入,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支50%)的以及按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医疗基金是指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根据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中列支后转入,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医疗费用开支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 其他基金是指按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是指中心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中心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暂付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其中存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三条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对现金进行管理。 一、为保证现金的安全,库存现金余额一般不得大于银行核定的限额。 二、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核准。现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或帐外帐严禁收款不入账。 三、白条不的抵库 四、现金收付要做到日清月结。定期和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必须严格执行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必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对银行存款进行管理,严格按规定开立帐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一、按照国家和市局的有关规定开设帐户,严禁多头开户。定期检查、清理银行帐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三、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无理拒绝付款;大二、适宜办理银行转账收付的业务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四、财务人员须每月与银行存款对账单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对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分类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和陈列品、其他固定资产等。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应根据中心工作需要与资金预算可能进行购置。 一、中心所有固定资产实行集中采购。中心各部门需采购的固定资产,除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外,其余须通过市农业局集中采购。 二、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局集中采购中心提出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其中1000元以下由各部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审批;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由中心主任审批,50000元以上由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财务部门审核采购物品标准及资金预算后交由市农业局集中采购办公室汇总并向市农业局集中采购中心下达采购计划。 第三十七条 上级部门配置或其他部门赠送的专用设备,有关使用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说明设备价值的书面凭据,办理资产验收入账手续。 第三十八条 中心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由有关部门将实物及价值凭据交财务部门办理验收、登记建卡和领用手续。需要办理报销手续的,按中心支出报销程序,履行有关手续后由财务部门审核报销。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包括中心和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要按照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进行严格管理。财务部门统一履行中心固定资产的管理职能。中心所有固定资产因租用等原因产生的收益,归中心所有,由财务部门按资产类别计入相关科目。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须办理有关手续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转入修购基金。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不定期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及时调整帐卡,做到帐、卡、物三相符。对应使用不当、管理不善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力。 中心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取得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心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项目必须建立在市场预测的基础上,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投资风险。财务部门必须为决策提出参考意见,履行严格的财务手续,督促、检查项目的执行和效应情况。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负债是指中心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一、借入款项是指向其他单位借入的各种款项,包括借入的周转金、银行贷款等。 二、应付款项是指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种款项。 三、暂存款项是指已经收到但尚无结算的款项。 四、应交款项包括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五、代管款项是指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四十五条 中心要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中心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中心要定期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七条 年度终了后,单位要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年度财务报告。中心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心收入、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与业务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国家对我中心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中心所兴办的经工商部门登记、依法纳税、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财务科负责解释。 |
| 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公文处理工作规范 |
一、组织形式与分工 1、中心办公室是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综合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公文处理工作的日常事务。具体负责公文的收文,发文及印制、发送、立卷、归档等,并负责文件的传递、承办、督办等工作。 2、中心各科室按照分工,主要负责处理相关业务工作的文件和领导交办的公文处理。负责所承办公文的拟稿、核稿、签收、拟办工作;负责将办结的相关文件材料交办公室统一归档立卷。 二、收文办理 1、中心收到的所有正式文件,均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签收、拆封、编号、登记、审核。经办公室审核后,在收文上附“文件阅办单”,根据文件内容由办公室负责人或政工干事提出拟办意见(包括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办理要求、时限等),送分管领导批示后,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2、文件办理原则 (1)上级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正式公文,各单位、各区(市)县报送中心的文件,经办公室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公文提出处理意见,送分管领导批示,交有关科(室)办理或牵头办理。 (2)上级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各区县(自治县)和各单位的抄送件、传阅件不作正式收文处理,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送分管领导批示,并按领导的批示意见交有关科(室)办理或牵头办理。 (3)各类简报、通报、情况反映等,按信息传递要求分别处理。 (4)对有中心领导署名的传阅件应交办公室编号、登记,按规定程序办理。 (5)有关科室承办的文件,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协办的,由办公室根据文件内容与有关科室协商,有关科室如有异议,由办公室请示分管领导确定牵头科室办理。 3、文件传送要做到准确、及时、安全,要认真履行签收手续。各承办文件的科室,应严格收文登记制度,加强对公文运转的管理,保证收到的公文按时保质办理完毕。 4、各区县(自治县),各单位报送中心的文件,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不得直接送达各科室或中心领导审批。对越级请示,多头呈报等,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退回呈报单位重新办理。 上级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正式公文,各单位、各区县(自治县)报送中心的文件,由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按顺序传送,按照“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传递,不得横向传递。 三、发文办理 中心制发的公文,应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以及部、局有关公文处理的要求办理,一般按拟稿、复核、签发、打印、登记、分发等程序办理。 1、拟稿应使用中心统一格式的拟稿纸,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拟定,或用电脑录入文字,送软盘到打印室编辑打印。 2、各科室草拟的文稿,公文承办人员和各承办科室负责人必须认真进行审稿,严格把好行文关、政策关、文字关、格式关。 3、各科室承办的文件,科室负责人要审核签字,由办公室审核后,送有关领导签发。 4、中心办公室在文稿复核过程中,如有重大修改,应主动会同文稿承办科室协商。对中心领导审批文稿过程中的重要指示,办公室应及时告之承办科室,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5、送领导签发的文件,由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按规定送有关领导签发。 6、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文件种类: 渝疫控支文 用于中心党支部向上级请示、报告事项。 渝动疫控文 用于中心向上级请示、报告事项。 渝饲药检文 用于兽药饲料检测所向上级请示、报告事项。 渝疫控工文 用于中心工会向上级请示、报告事项。 渝疫控支发 用于中心党支部向下级发文。 渝动疫控发 用于中心向各区县(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防疫检疫站、畜牧兽医站和中心各单位普发文件;与其他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的行文。 渝饲药检发 用于兽药饲料检测所向各区县(自治县)兽药饲料管理机构和有关企业普发文件,与其他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的行文。 渝疫控工发 用于中心工会向下级行文。 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中心主任办公会及各种专题会议的情况和议定事项。 四、文件签发 1、属重大事项,综合性问题的文件,由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涉及人、财、物、奖罚等工作的文件由办公室按分管副主任、主任顺序送签;主任办公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和例行通知等文件,由分管有关科(室)的副主任首签,最后由主任签发。中心的一般工作通知或情况汇报等由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打印。 2、签发文件,应明确签署“发”,“同意”等字样,并由签发人将姓名和签发的年、月、日书写齐全,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 五、打印 1、凡以中心名义发出的文件,一般由办公室负责打印。 2、打印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做到清晰、美观,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文件一律不得发出。 3、打印一般性文件,应在3天内印出;急件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印出。 4、文件校对工作,按谁拟稿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一般应坚持三校制。 六、监章 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文加盖印章,文件加盖印章要与文件版头和文件签发的规定相一致,并详细登记文号、份数、签发人、盖章日期等。 七、立卷、归档 1、中心的上、下行文,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统一立卷、归档。 2、上级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来文,在处理办结后,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并根据文件的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进行立卷、归档。 3、各类简报、通报、情况反映等资料,按信息传递的要求,分别由有关的科室登记保存。 八、电子公文管理 1、电子公文是按公文处理办法,形成有效公文后产生的具有专用格式的电子文档。电子公文具有与纸质公文同等的效力。制作电子公文的同时,必须保存相应的纸质公文。 2、电子公文只能以指定的渠道、规程、格式传输、受文和办理。中心办公网共享信息库中的文件,仅用于查询和参阅。 3、各科、室起草的电子公文,只能经办公网传送。除因需要发布的电子公文外,严禁在互联网上传送或处理电子公文。 4、办公室用于电子公文收发的计算机,承担中心电子公文总收发任务。各科、室和中心领导的工作计算机,必须严格按国家保密制度配置管理,严禁自行安装非指定程序,只能在办公网中使用;如要接入互联网,必须安装双硬盘和网络安全隔离卡。 5、向市农业局报送电子公文必须是主送市农业局的非涉密上行文,内容及排版格式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要准确填写“公文上传”中的各项内容,特别是标题中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要素必须齐备;准确合理选择公文密级,原则上《请示》标识“内部”,《报告》标识“内部”或“机密”;正文电子文档标题使用发文字号(如:渝动疫控文〔2007〕××号),附件电子文档标题为“发文字号+附件”(两个以上的附件应标识附件序号,如:渝动疫控文〔2007〕××号附件1)。按规定操作发送,先传正文后传附件。其他文件以信息方式报市农业局。 6、涉密文件按全纸质件办理。报送不便由电子件传送的文件附件,如手稿、书籍、工程图等,在“公文上报”表单上“勾选”“特殊附件”,然后用纸质文件报送附件。这类文件,需电子公文和特殊附件收到后再办理。 7、要严格按照市农业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电子公文下载工作的管理,明确分管领导,落实操作责任人,特别要落实操作替代人员,实行AB角负责制,不能因为人员变动,影响电子公文收发工作。必须保证每个工作日至少2次进入重庆农业政务信息交换中心,查看和下载电子公文,确保电子公文及时下载,并进入办理程序。 8、电子公文形成后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制成纸质公文,并与原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两者建立互联。要在运行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硬件环境中设置足够容量、安全的暂存存储器,存放处理应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完整、安全。归档电子公文应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一般不加密,必须加密归档的电子公文应与其解密软件和说明文件一同归档。归档的电子公文,应按单位档案分类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并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3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异地保管,一套提供利用。 |
| 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考勤和休假制度 |
为使职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创造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考勤、休假制度》。 一、作息时间 全中心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和上下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先请假。上下班作息时间(冬季早上9:00至中午12:30,下午13:30至17:30;夏季早上8:30至中午12:30,下午14:00至17:30)。作息时间执行日期(夏季当年5月1日至9月30日,冬季当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考勤制度 实行打卡或签到与岗位检查相结合的考勤制度。除正常休息、节日、出差和请假外,职工每天上下班时,须到打卡(签到)处打卡(签到)。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打卡(签到)时间为:上午上班9时15分前,下班12时15分后;下午上班在1时45分前,下班在5时15分后。5月1日至9月30日最迟打卡(签到)时间为:上午上班8时45分前,下班12时15分后;下午上班在2时15分前,下班在5时15分后。未打卡(签到)、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等由考勤人员如实填写记载。中心领导对打卡(签到)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考勤结果逐月统计,每月公布一次,考勤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审依据之一。 三、休假 (一)探亲假 1、两地分居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或者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4、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工资标准发给工资,各种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6、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二)婚丧假 1、职工本人结婚属晚婚的(男25岁,女23岁),可享受15天婚假;非晚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经领导批准,给予3天丧假。 2、婚、丧假只限婚、丧时使用,不能提前或事后使用。 3、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4、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三)生育假 正常情况下,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可增加15天;女方24岁以上生育的,可增加14天;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以增加20天。其配偶可休7天。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四)年休假 凡本单位正式职工,工作年限满五年以上者,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1、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休假7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15年以上的,休假14天。 2、职工休假时间,不包括双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各种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3、职工的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本人放弃休假的,也不发放任何补助。 4、当年已享受健康疗养(不含全国、市政府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战斗英雄、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等的健康疗养),不再安排年休假。但其假期少于应享受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 四、病假 职工因病不能上班者,可以请病假,但需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证明。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病假期间,有毒有害补贴,上下班交通费,包干差旅费停止发放,其余补贴按固定工资比例发放。获得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五、事假 职工因私事需耽误上班时间可以请事假,原则上职工公休假未休息的可用事假充抵。凡一年内累计请事假超过15天,当年不再享受公休假。若当年公休假已休完,再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公休假。 六、休假、请假审批程序 职工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请,逐级审批。副科级以下干部(职工)由所在科室科长批准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科长和中心副职领导报主要领导审批;中心主要领导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职工请假必须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科室负责人请假必需经分管领导和中心主任同意,分管领导请假必需经主任同意。 职工因事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须请假。请假必须有请假条,并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2-3天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报分管中心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分管中心领导同意,由主任审批。副主任、调研员、主任助理请假3天以内的,由主任审批;3天以上的向局有关部门或局分管领导请假。主任、书记的病、事假按有关规定向局有关部门或局分管领导请假。请假条应交中心办公室备案。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者不得参加工作人员考核和评议。 七、迟到和旷工处罚。迟到半小时内罚款30元、1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早退参照迟到的处罚标准处理。职工旷工第一天罚款100元,旷工第二天罚款200元,旷工第三天及其以后每天罚款500元。职工连续旷工七天、一年累计旷工15天者报主管局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事假和病假期间要扣出岗位津贴和有毒有害津贴。迟到、旷工的罚款在工资中扣出。 九、职工因工出差或加班需补休的,原则上应及时补假,特殊原因经批准可在30天内补假。 十、职工在休假期间应向单位告之联系方式并随时保持联系。 |
| 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安全消防管理暂行办法 |
一、总则 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意义重大。为保障中心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包涵中心各职能部门的劳动安全、防火安全、治安安全、信息及机要资料安全、化学药品、试剂安全和疫苗管理安全等范畴。 安全工作管理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 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中心安全工作由米自由同志负总责;贺德华同志协助主任并分管全中心安全工作,主要抓好办公室、财务科、物资科等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郭利敏同志分管检测检验、疫病防控等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负岗位责任,职工对安全工作负岗位责任。中心与部门、部门与职工之间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上下重视,齐抓共管,人人都有安全责任的局面。 三、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工作检查制 各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对库房和水、电、气、实验药品、车辆、重要仪器设备及现金等重点部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立即进行整改。 四、建立消防预案,做好消防管理,完善消防安全体系。 1、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开展防火知识宣传及防火技能的培训,让人人都通晓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 2、从各部门选拔抽调人员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消防培训。 3、按照有关规定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实行专人管理,按时检查和更换消防药剂,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和有效。 4、根据各区域(中心办公大楼、检测大楼)的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完善消防安全体系。 五、加强劳动安全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职工自我保护能力 1、单位工作人员应了解并掌握所用办公设备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防止因使用不当造成安全事故。 2、检测人员应熟练掌握检测仪器的正确使用方法,防止因操作不当造成安全事故。检测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或故障时,应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毕或故障排除后,再开展工作。 3、实验人员应非常了解和彻底掌握所做实验的相关知识和技术,并严格按照实验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1)进行有毒有害物质实验时,必须戴好口罩和手套;操作易挥发有机溶剂或有毒气体时,以及产生刺激性或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 (2)在进行电热、燃烧实验和易燃试验时,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3)加热易燃有机溶剂,严禁用火焰、电炉直接加热。 (4)实验结束后,应关闭一切电源、热源、水源和气源。 4、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充分了解压力容器的相关知识,熟练掌握操作方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5、车辆驾驶人员应做到遵章守纪,文明驾驶,坚持做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三检工作,确保车辆和行车安全。 六、做好疫苗、药品、化学试剂、采集样品的管理工作 1、购置疫苗、药品、化学试剂和采集的样品须验收合格,登记建帐后方可入库。 2、物资发放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出库登记。 3、保管人员应按物资的存放要求妥善存放。剧毒品、危险品必须专人妥善保管。 4、加强库房安全防范措施,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5、定期检查库房物资和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六、组建安全保卫队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1、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聘用保卫人员,选拔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安全保卫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中心人员及家属、物资、办公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 3、保卫人员应做到爱岗敬业,不迟到、早退;不无故脱岗、睡岗;严格实行交接班制度。 4、保卫人员应做到文明执勤,礼貌待人,对进出中心的人员、物品、车辆进行登记验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并协助做好单位报刊,信件的分发的工作。 5、保卫人员执勤时必须着装规范,干净整洁,精神饱满,姿态端正。 6、保卫人员必须按时巡查,做好记录。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向中心领导汇报。 七、加强管理工作,保证机要资料安全 中心的文件、信息资料、疫情资料及建立的各种规章制度等,均属中心机密和财产,未经中心领导同意,任何个人不得将上述资料私自借出。违者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
| 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学习制度 |
一、加强政治学习。政治学习,全体职工参加,主要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文件,通报全中心工作情况,讨论中心管理制度,提倡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组织参加各种宣传、教育活动。 二、坚持业务学习。业务学习,由全中心技术干部参加,委托一名业务干部主讲,主要学习业务工作新技术、新知识,提倡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三、坚持学习考勤制度。有事必须请假,无故不参加学习的,作为旷工处理。 四、学习要理论联系实际,认真做好笔记,积极开展讨论,注意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参加学习的人员要积极撰写学习心得。 六、凡参加上级的学术交流会、工作会和到区市县开展调研工作,回中心后均应提交专题汇报材料,并传达、宣讲重要事项。 |
| 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督办工作制度 |
一、督办工作内容 (一)对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及领导讲话中需要落实的问题进行督办。 (二)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催办督办。 (三)对主任办公会、中心常务会决定事项及领导批示中需要落实的事情进行督办。 (四)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中心领导报告交办事项的督办结果。 二、督办工作职责 (一)中心督办工作由中心办公室负责,并专人办理。 (二)凡需要督办的文件、批件及事项,均应按登记、送阅、转办、催办、上报、反馈、归档等程序进行办理,办结的文件,应及时注销。 三、承办部门职责 (一)承办部门收到批件后,应认真负责办理,作出答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承办事项的主要责任人。 (二)办理上级批件反映的问题,应做到一事一查,写出调查结论或处理意见,由部门负责同志审核,送中心办公室,经主管领导审定后,将督办结果及时向批办领导或有关部门反馈。 (三)属于中心领导批办、交办的事项,办理结果由部门负责同志签字后,送中心办公室,及时向中心领导报告。 四、提高办事效率 (一)凡需督办的事项要及时办理,不得积压,属于一般问题,收文十天内报告结果。 (二)对于比较复杂的问题,一个月内或按要求时间办理完毕。 (三)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上报结果时,要主动向交办单位或领导说明情况。 (四)如遇本部门不便处理的问题,由负责同志提出意见,再送中心领导审定。 五、加强对督办工作的领导 要提高对督办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重视督办工作,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有领导分管,有督办负责部门和督办工作人员。督办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努力提高督办质量和效率。做到“事事有回声,件件有结果”。 |
| 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文明礼貌用语规范 |
一、接待客人用语 您好 请进 请坐 请问您找谁,您有什么事情,请讲 不客气 没关系 请慢走 再见 二、对外联系工作或打电话用语 您好 请问 打搅您了 对不起 谢谢 再见 三、接电话用语 您好 我是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科(室、场),您有什么事情,请讲 不客气 不用谢 没关系 再见 |
| 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车辆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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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中心驾驶人员和车辆管理,确保安全用车,提高用车效率,降低车辆费用等,特制定车辆管理办法如下: 一、车管人员及职责 车辆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具体处理车辆调派、维护、相关费用的缴纳、驾驶人员的管理、以及用车单位、部门费用的收取等工作。 二、驾驶人员岗位职责 (一)驾驶人员必须同其他工作人员一样按时上下班,不出车时在办公室等候或协助其他工作,服从调派,做到令行禁止,不得推诿。全力保证领导和各科室公务用车的需要。 (二)驾驶人员调换车辆或因病、因事请假2天以上(含2天),必须将原驾驶的车辆钥匙交办公室。 (三)驾驶人员要加强学习,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安全行驶无事故。努力钻研技术,按时参加安全学习和车辆的定期保养,不断提高驾驶技术水平。对所驾驶车辆要坚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随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三、用车制度: (一)单位车辆主要保证领导和各项业务工作用车,本着先急后缓、先重后轻、先远后近,先领导后其他的原则统筹安排。 (二)主任用车可直接调用,各业务用车必须先在车辆管理人员处登记,填写派车单按先后顺序由用车部门持派车单才能用车。驾驶人员应按所通知的出车时间提前10分钟到达出车地点。驾驶人员无正当理由拖延出车时间,对工作造成影响的,每次扣罚20元。未经派车,驾驶人员一律不得私自出车。 (三)中心内各部门用车,原则上市内(近郊六区)出差不派车。远郊用车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人员2人以上,或出差线路相同时协同用车,避免重复出车。 (四)驾驶员出车必须遵守中心规定。如中心领导和车管人员不在,而其它工作又急需用车时,用车部门必须电话联系中心领导和车管人员,同意后出车,回车后用车部门应及时完备用车手续。当天不能返回单位或因工作需要车辆等候情况外,到达目的地后,驾驶员必须及时将车开回单位并停放在规定地点。 四、车辆收费标准 车辆运行实行单位核算,各部门用车按单位年初下达用车指标用车,部门用车由部门负责人领填用车单,项目用车费用由项目经费开支,计价标准实行内外差别对待。 (一)各科室因公用车,1.8元/公里,其它费用(过桥/公路费等)据实报销。 (二)外单位用车,2.1元/公里,其它费用(过桥/公路费等)由用车单位自行负责。 (三)单位职工因私用车,1.50元/公里,其它费用一律自行负责。 五、安全奖、惩制度 (一)遵守交通规则,全年无大、小事故者,奖励驾驶员年安全奖200元。由安全保险费返还总额中列支,余额部分奖励有关领导和车管人员。 (二)驾驶员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后,所余经济损失500元以内负次要责任者,由驾驶员负责赔偿50%,经济损失501—1000元,负责赔偿40%;经济损失在1001元以上,负责赔偿35%。 (三)对酒后开车、违章行车、私自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按照小车保险合同,中心负责向肇事者提供索赔的有关证件,经济损失除保险合同承担部分外,其余损失全部由肇事者自行负责。 (四)驾驶人员私自出车,影响中心领导及各项业务用车造成严重后果,由驾驶人员赔偿误车人员的一切交通费用,并一次性罚款300元,同时按旷工处理。如发生车辆损坏或发生交通事故,除交通部门处罚自行负责外,一切经济损失一律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并停止开车和取消年终工作奖。 六、驾驶员差旅费报销制度 (一)驾驶员出车补助按行车公里数计算。驾驶大车按0.20元/公里补助,驾驶小车按0.15元/公里补助。不再按天数报销伙食补助费。车管人员每月要核实并记载月行车公里数和油耗量。 (二)车辆清洗费,每车每月50元包干使用。 七、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一)驾驶员每月参加安全学习和车辆检查,并进行综合考核,年终进行总评。 (二)车辆需维修,驾驶员必须先填好维修项目申请单,由办公室登记备查。车辆一般性维修,在定点厂维修,驾驶员只负责签单,由办公室统一核实结帐。车辆三保以上(含三保)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后到专业车辆维修处修理。 (三)车辆在外地出差途中发生故障,修理费在200元以内可就近修理。 (四)车内装饰及摆件,由驾驶员事前提出申请,经车管人员核实并请示中心主任同意后才能办理。 |
| 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十不准”规定 |
一、不准使用不礼貌的语言。工作人员一律佩带标牌上岗。凡违反规定一次,罚款30元。 二、不准刁难、推诿来中心办事的服务对象。凡违反规定一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在全中心通报批评。 三、不准在上班时间利用计算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工作人员(包含借用人员等,下同)上班时间,不得利用单位配备的计算机上网炒股、聊天、娱乐、打游戏和浏览有不健康内容的网页。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如再次或多次违反规定,扣年度目标奖500元并在全中心通报批评。 四、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五、不准在工作时间酗酒,工作日中午不饮酒(特殊情况除外)。凡违反规定一次,罚款50元;多次违反规定,扣罚年度目标奖500元,在全中心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不准接受服务对象任何形式的馈赠和宴请(包括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和旅游活动)。 七、不准以权谋私、勒、拿、卡、要和耍特权。 八、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提高、降低检测检验收费标准和巧立名目乱收费。 九、不准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和违规使用检测检验结果。 十、不准违反廉政建设的其他相关规定。 |
| 重庆市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管理规范(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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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范所指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包括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防检疫法律书证、畜禽标识和应急物资。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是指口蹄疫疫苗、禽流感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猪瘟疫苗和鸡新城疫疫苗等纳入市级以上财政经费补助的疫苗。 防检疫法律书证是指用于动物免疫的《免疫证明》,畜禽检疫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畜禽标识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标识动物免疫情况的二维码耳标和其它标识。 应急物资是指纳入财政预算以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投入,用于紧急处置动物疫情的一系列物资和设备。 第二条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的计划、储藏、发放和管理;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的储藏、发放、使用和管理。 由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投入,用于动物疫病防控的物资和设备,按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及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动物疫病防控物资计划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实行计划管理。 (一)各区县应根据市农业局或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按照辖区内动物养殖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年度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计划。区县所报计划明显超过或小于以往年度的,应说明原因。 (二)各区县上报的年度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计划应经区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签字,并加盖区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公章。 (三)区县可以根据养殖动物的实际情况调整重大动物疫病的疫苗计划,计划的调整要通过原报送方式报送,在得到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方才有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的疫苗调整计划分别在本年度的1月中旬和8月中旬前报送。 第四条 防检疫法律书证的计划管理。日常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的防检疫法律书证,各区县应根据需要和库存情况,直接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需一次性使用大批量防检疫法律书证时,应提前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 第五条 畜禽标识的计划管理。由于畜禽标识生产周期较长(2-3个月),区县必须提前3个月上传计划。各区县通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http://tracing.cahi.org.cn)申请二维码耳标,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后,上传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生成生产任务。 其它标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应急物资的计划管理按市财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定购 第七条 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定购,按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办理。各区县应储备足够的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免疫所需疫苗,并及时补充库存。 第八条 防检疫法律书证的定购管理。各区县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和库存情况,提前两周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定购。 第九条 畜禽标识的定购管理。各区县通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向中心申报计划,经中心审核后通过网站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厂家下达生产任务,厂家生产后送货至区县。 其它标识按照市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定购。 第十条 应急物资的定购管理。各区县在搞好应急物资储备的同时,如发生紧急动物疫情需增购应急物资时,应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紧急定购;若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申请。 第四章 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入库 第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入库时应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数量验收。 (一)外观质量检查。外包装主要检查包装箱是否牢固、干燥、完整,封签、封条有无破损,应清晰注明兽用生物制品通用名称、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有效期;内包装主要检查封口严密,印字清晰,品名、规格、批号等不得缺项,瓶签粘贴牢固、清洁、干燥、无破损。包装质量不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送货单位作退货处理。 (二)标签和说明书检查。兽用生物制品的标签或所附说明书上应明确印有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标签和说明书不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送货单位作退货处理。 (三)数量验收。区县对所购进的兽用生物制品进行验收时,应根据所购进的实际收货数量和订货计划逐一核对实物,按实际收货数量办理入库手续。如果实际收货数量与订货计划不一致,应及时通知送货单位查明原因。 (四)入库手续办理。区县按照实际收货数量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发货单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入库单;入库单上要标明兽用生物制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价格、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并有库管员和主任(站长、所长)的签名,入库单及时送交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二条 防检疫法律书证的入库管理 (一)质量检查验收。入库前检查内容物的印刷质量,查验印刷物是否清晰,符合相关规定。如不符合质量要求,应及时通知发货单位作退货处理。 (二)数量验收。防检疫法律书证入库前应进行数量验收,根据所购进的实际收货数量和订货计划逐一核对实物,按实际收货数量办理入库手续。如果收货数量与订货计划不一致时,应及时通知发货单位查明原因。 (三)入库手续办理。按照实际收货数量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入库单,入库单上要标明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农业部规定的价格、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并有库管员和主任(站长、所长)的签名,入库单及时送交财务部门作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 畜禽标识的入库管理 根据收货数量,通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核实后,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入库单,入库单上要标明名称、单位、数量、农业部规定的价格、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并有库管员和主任(站长、所长)的签名,入库单送交财务部门作帐务处理。如果实际收货数量与订货计划不一致,及时通知发货单位查明原因。 其它免疫标识根据实际收货数量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入库单,入库单上要标明名称、单位、数量、政府招标采购价格、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并有库管员和主任(站长、所长)的签名,入库单及送交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四条 应急物资入库管理 应急物资根据实际收货数量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入库单,入库单上要标明名称、单位、数量、政府招标采购价格、有效期、生产批号、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并有库管员和主任(站长、所长)的签名,入库单及时送财务部门作帐务处理。 第五章 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发放 第十五条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发放应遵循“先入库先发放、后入库后发放”的原则。建立《兽用生物制品领发制度》,外界温度超5°C,领用单位必须带有冷藏容器方能发放。 (一)区县实行“领发单”制度。领发单上要标明领取乡、镇(街)兽医站的名称,兽用生物制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价格、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并有发放人和乡镇兽医站领用人的签名。发放单及时送财务部门作帐务处理。 (二)乡、镇(街)实行“疫苗领用登记制度”。登记簿应记录领用人、疫苗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并有发放人和领用人的签名。 第十六条 防检疫法律书证发放 (一)防检疫法律书证根据乡镇兽医站动物防疫工作需要进行发放。发放时填写发放单,发放单上要标明领取单位的名称和防检疫法律书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号码段、农业部规定的价格等内容,并有发货人和乡镇兽医站领用人的签名。发放单及时送财务部门作帐务处理。 (二)乡、镇(街)防检疫法律书证发放,实行 “领用登记制度”。发放到防疫人员手中的《动物免疫证明》和发放到检疫人员手中的《动物检疫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要登记号码段,便于工作监督和追踪溯源。 第十七条 畜禽标识的发放管理 (一)畜禽标识根据乡、镇(街)兽医站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发放。发放时填写发放单,发放单上应标明标识的种类、数量、价格、生产厂家名称、号码段等内容,并有发货人和乡镇兽医站领用人的签名。发放单及时送财务部门作帐务处理。 (二)乡、镇(街)实行 “领用登记制度”。发放到防疫人员手中的畜禽标识要登记号码段,便于工作监督和追踪溯源。 第十八条 应急物资发放管理 应急物资的发放应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工作的需要发放,发放时填写发放单,发放单上标明领取单位的名称和应急物资的名称、单位、数量等内容,并有发货人和乡镇兽医站领用人的签名。发放单及时送财务部门作帐务处理。必要时,应急物资应根据疫情具体情况直接运送到疫点、疫区或指定地点。 第六章 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的经费结算及帐务 第十九条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按以下办法进行结算: 口蹄疫、禽流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经费由市级以上财政全部解决。如果遇政策调整,需区县自行承担的经费,应及时支付给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猪瘟和鸡新城疫疫苗经费按照中央和市级相关规定执行,需区县自行承担的经费,应及时支付给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二十条 各区县领取防检疫法律书证后,应及时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付款。 第二十一条 畜禽标识结算。二维码耳标经费已由市级以上财政全额解决。如遇政策调整,需区县自行承担的经费,应及时支付给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其它标识的结算按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应急物资结算管理按照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纳入预算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畜禽标识和应急物资,各区县应实行专帐管理,科目专列,财务核算上列明入库和发放物资的明细。 第二十四条 防检疫法律书证经费由区县承担,做好账目,同时列明入库和发放物资明细。 第七章 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的使用及报损 第二十五条 报损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原则上仅限于因搬运导致破损而无法使用的疫苗。因保管不当造成失效、过期的,或领用人领取后不及时使用的,各区县要追究责任,每年应专题汇总报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率不得低于80%。各区县要制定《兽用生物制品的保管、领发、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加强防检疫法律书证的管理,做好防潮和防鼠害工作,尽量避免报损。因保管不当造成遗失的,应由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防检疫法律书证的损坏,应按相关规定作报损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区县要做好畜禽标识的储存、领发工作,尽量避免报损。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应由当事人负责;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损坏,按相关规定作报损处理。各区县应制定《畜禽标识保管、领发、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区县要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尽量避免报损。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报损应由当事人负责。对于一次性使用的应急物资,在使用后由使用人和保管人签字,领导审核,财务注销。 第八章 动物疫病防控物资报表 第二十九条 为了掌握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和鸡新城疫的疫苗发放与使用情况,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月分乡、镇(街)进行统计,填写《防控物资月统计表》,真实反应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进展,督促动物免疫工作的切实开展。 第三十条 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的管理使用实行半年和年报表制度。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每年的7月中旬以正式文件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上半年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的发放和库存情况,发放情况分乡、镇(街)汇总统计;每年的1月中旬以正式文件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上一年度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的发放和库存情况,发放情况分乡、镇(街)汇总统计。 第九章 动物疫病防控物资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的管理指导工作,检查各区县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的管理、储藏、发放、使用及报损情况;必要时可直接检查乡、镇(街)兽医站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的储存、登记和使用情况。区县及乡镇(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的储藏、发放和管理工作,及时检查本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检查区县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管理工作时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及时向区县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应及时向市农业局报告,并建议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检查乡、镇(街)兽医站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管理工作时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向乡镇兽医站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应及时报告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向市农业局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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